作者|晨星行銷 陳俊鳴執行長(網路流量操盤手・企業行銷顧問)
多數診所的官網,看起來都像一張放大的門診表。
名稱、地址、電話、診療科別、醫師學經歷、看診時間——然後就沒有了。問經營者為什麼不多寫一點,得到的答案幾乎一致:「醫療廣告不是只能寫那幾項嗎?」
這個理解在 2004 年之前是對的,現在不是了。
《醫療法》第 85 條確實列了醫療廣告的六款內容限制,但同一條的第 3 項,把網站從那六款裡拉出來了。你的官網可以寫的東西,比你以為的多很多。
代價是它換來另一組義務——而那組義務,才是真正沒有人在講的部分。

(如果你要問的是更上游的「醫療內容在 AI 摘要時代該怎麼寫」,那是另一篇的題目;這篇談的是網站本身怎麼做才合規。)
先看那條被忽略的第 3 項
把條文攤開來看最快。
《醫療法》第 85 條第 1 項列的六款,是醫療廣告的內容範圍:
- 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 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 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 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 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看到這裡,多數人就停了。但條文還沒完。 同條第 3 項寫的是: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翻成白話:診所官網不受那六款的限制(醫療法第 8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這句話有三個要件,每一個都重要:
- 主體是「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指的是你自己的網站,不是你買的廣告版位。
- 例外是第 103 條第 2 項各款——那三款就是網站的紅線,後面第三段會拆開講。
- 「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所以另外有一部辦法在管網站,那就是接下來要講的重點。
⚠️ 注意
這條放寬不等於什麼都能寫。它解除的是「內容範圍」的限制,沒有解除「不能虛偽誇張」的限制,也沒有解除其他法規——醫美同時受《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與相關廣告規範,藥品、醫材各有各的主管法令。本篇談的是所有醫療機構共通的那一層,你的專科另有特別規定時,以特別規定為準。
網站換來的那一組義務:一部專屬的管理辦法
第 85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的,是《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民國 104 年 11 月 3 日修正)。整部不長,但每一條都會影響你網站怎麼做。
| 條號 | 規定什麼 | 對做網站的意義 |
|---|---|---|
| 第 2 條 | 界定「網路資訊」的範圍:機構一般資料、人員、設施、服務內容、預約服務、查詢方式、醫療健康知識等 | 這就是官方認可你可以放的東西清單,比第 85 條那六款寬得多 |
| 第 3 條 | 應將網域名稱、網址或網路工具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且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 | 網站上線要報備,改版也要再報;友站連結與廠商資訊要小心 |
| 第 4 條 | 首頁應明顯聲明禁止轉錄其內容供人點閱(網路搜尋或超連結直接點閱者不受限) | 首頁或頁尾要有這一段聲明 |
| 第 6 條 | 醫療機構對其網路資訊之正確性負責 | 外包做的內容,責任還是你的 |
| 第 7 條 | 醫療健康知識,應標示製作或更新日期及科學文獻依據 | 衛教文章要標日期與文獻,這是法定的,不是加分項 |
這五條裡面,第 3 條和第 7 條是最多人不知道、也最容易漏的兩條。

第 3 條:網站要報備查,而且異動也要報
這件事在發包時幾乎沒有人提。做完網站、上線、開心慶祝,然後沒有人去辦備查。
要報的內容包含網域名稱、網址或網路工具,以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也就是你的主選單結構。所以改版、加一個新的主選單分類、換網域,都可能構成「異動」,要再報一次。

同一條還有一句常被忽略的: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這會影響三個很常見的做法:
- 頁尾放一排合作廠商或儀器原廠的 logo
- 「策略聯盟診所」的互連
- 衛教文章裡連到別家醫院的網頁
💡 小提醒
實務上最保險的處理:要提到外部醫療資訊時,連到主管機關、醫學會或公立醫學中心的衛教頁,而不是連到另一家同性質的診所。前者是公開衛教資源,後者才是這條規定在管的東西。不確定的個案,直接問所在地衛生局比在網路上找答案快。
第 7 條:法律要你標日期與文獻,而 Google 剛好也要
這一條值得單獨講,因為它是這篇最有意思的地方。
辦法第 7 條要求:醫療健康知識,應標示製作或更新日期及科學文獻依據。
眼熟嗎?這正是 Google 在〈製作實用、可靠且以使用者為優先的內容〉裡講的那套——官方把內容拆成 Who(誰做的)、How(怎麼做的)、Why(為什麼做),並指出 E-E-A-T 四項裡以信任度最關鍵。

也就是說,你為了守法而做的事,剛好就是搜尋引擎在獎勵的事。 這在其他產業很少見:多數產業的法規遵循是純成本,醫療這一塊卻是守法與 SEO 同一個方向。
具體怎麼落地:
- 每篇衛教文末標「撰寫日期/最後更新日期」,更新了就改日期,不要為了看起來新而亂改(那是 Google 明列的警訊之一)
- 引用的研究、指引、學會建議,把名稱與連結列出來
- 掛審訂醫師的姓名與專科證書字號
這三件事做完,法規那一關過了,搜尋那一關也順帶過了大半。
網站的紅線只有三款,但踩下去很重
前面說網站不受六款限制,例外是第 103 條第 2 項各款。那三款是什麼?
《醫療法第 103 條》第 2 項:醫療廣告違反第 85 條、第 86 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罰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 1 年:
- 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 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 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同條第 1 項的罰鍰是: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

⚠️ 注意
對絕大多數診所來說,真正要盯的只有第 1 款:「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 它的後果不是罰錢那麼簡單——是可能停業、廢照,還會吊銷負責醫師的證書一年。
最常見的踩線寫法:療效保證(「一次見效」「根治」)、名次排比(「全台第一」「唯一」)、用修圖過的前後對照照片、把個案結果寫成通例、以折扣或贈品招攬。「不誇張」的判斷標準不是你的本意,是讀者看了會不會產生超出事實的期待。
還有一件事要一起講:官網守規矩、粉專很野,一樣會出事。衛福部函釋已經講明,醫療機構建立臉書或社群網站,內容應符合醫療法規定。很多診所把嚴謹留給官網、把行銷語言全放到社群,這是誤解——媒介不同,標準相同。

所以診所官網到底該放什麼
法規那一層講完了,回到設計本身。依管理辦法第 2 條認可的範圍,加上實務上真正影響病人決定的東西,優先順序大概是這樣:
| 內容 | 優先度 | 說明 |
|---|---|---|
| 醫師陣容(姓名、專科、證書字號、資歷) | 最高 | 病人決定要不要來,看的是「誰幫我看」,不是診所多漂亮 |
| 診療項目與適應症說明 | 最高 | 用病人搜尋時會用的說法寫,不要只寫術語 |
| 看診時間、休診公告、地址交通 | 最高 | 更新頻率最高,也最常過期 |
| 預約方式 | 最高 | 見下一段 |
| 衛教內容 | 高 | 帶來搜尋流量的主力,但要守第 7 條 |
| 環境與設備照片 | 中 | 降低第一次來的不安感 |
| 收費資訊 | 看專科 | 自費項目寫清楚有助信任,但不可寫成折扣促銷 |
| 案例照片 | 要非常小心 | 修圖、挑選最佳個案、暗示通例,都容易踩「誇張或歪曲事實」 |

一個很好用的自我檢查:把每一頁問一次「這一段是在幫病人做判斷,還是在說服他?」 幫他判斷的通常安全,說服他的要回頭看第 103 條第 2 項第 1 款。
預約這一段,是診所網站的真正戰場
診所官網的轉換動作只有一個:讓人願意預約。可是這一段最常被做壞。
三種做法的取捨:

| 做法 | 適合 | 要注意 |
|---|---|---|
| 電話為主 | 長輩客群多、需要先問清楚狀況的專科 | 手機版一定要一鍵撥號,號碼不要做成圖片 |
| 線上表單 | 需要先收集基本資料的 | 表單是個資,見下方提醒 |
| 串接預約系統 | 診次多、要控管診間與時段 | 多數診所應該串現成的,不要自己開發 |

跟餐廳訂位一樣,預約系統本質上不是「網站功能」,是一套營運系統——診次管理、名額控管、提醒簡訊、改期取消、與現場批價流程接軌,這些自己做通常比用現成的更貴。網站這一端要負責的,是把預約入口放在手機第一屏、每一頁都有、按鈕文字寫清楚。
⚠️ 注意
線上預約表單會收到姓名、電話,可能還有症狀描述——症狀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的病歷、醫療相關個資,保護標準比一般個資更高。表單頁一定要有隱私權政策與蒐集告知,資料傳輸要用 HTTPS,後台存取要有權限控管。只做到「表單能送出」是不夠的。
速度與行動版:病人是在不舒服的時候找你的
這一段不是醫療特有的,只是診所網站特別容易在這裡失分。
Google 用 Core Web Vitals 衡量網頁體驗,官方訂的「良好」門檻是:最大內容繪製(LCP)2.5 秒以內、互動到下次繪製(INP)200 毫秒以內、累計版面配置位移(CLS)0.1 以內,且要在第 75 百分位通過(Google Search Central,英文,全球)。
診所網站最常掛掉的原因很固定:首頁一張沒壓縮的環境大圖,加上一個自動播放的院區影片。 而你的訪客,很可能正在不舒服、單手拿手機、用行動網路。自己的網站現在幾秒,用免費工具就測得出來。

另外,Google 官方把本地排名拆成關聯性、距離、顯著性三個因素(Google 商家檔案說明中心)。診所是極度在地的生意,距離改不了,能施力的是關聯性與顯著性——把商家檔案的科別、時間、照片填完整,並確保網站上的名稱、地址、電話跟商家檔案逐字一致。
上線前的檢查清單
這幾項每一項都是「不檢查就不會有人告訴你」的類型:
- 首頁禁止轉錄聲明(管理辦法第 4 條)
- 衛教文章標示製作/更新日期與文獻依據(第 7 條)
- 沒有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醫療機構的資訊(第 3 條)
- 全站文案掃一次「虛偽、誇張、歪曲事實」(第 103 條第 2 項第 1 款)——療效保證、名次排比、個案當通例
- 名稱、地址、電話與 Google 商家檔案完全一致
- 表單有隱私權政策與蒐集告知,全站 HTTPS
- 行動版實測:用自己的手機、行動網路,從首頁走到完成預約
- ⭐ 最後一步:把網域名稱、網址與主要可供點閱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第 3 條)
最後那一項是唯一一個「網站做完了才開始」的工作,也是最常被整包遺漏的。 發包的時候就把它寫進驗收條件,不要等上線三個月後才想起來。
費用與外包:哪一部分不能交出去
最後談分工。
更上游的「自己做還是委外」那一題另一篇談過,這裡只談醫療這一塊特有的。醫療網站的價格,跟一般企業網站的差別不在頁面數,在多出來的那幾道工序:法規檢視、衛教內容的文獻查證與審訂、預約系統串接、個資與資安處理、備查文件準備。這裡不列坊間的行情表——那些數字多半出自各家網頁設計公司自己的服務頁,工作範圍定義都不一樣,放在一起沒有可比性。與其比價,不如把上面那幾道工序逐項寫進詢價單,問三家「這幾項你做不做、怎麼算」。
正確的收費邏輯其實很簡單:做多少工,收多少費用。 要求多一點就要付多一點,付得少要求也要跟著降下來——但不會有「要求很多、又只想付很少」這種事。
至於什麼不能外包,有兩樣:

第一,醫療內容的專業判斷。 衛教寫什麼、怎麼寫、有沒有過度承諾——外包團隊可以查文獻、可以寫得更好讀,但最後點頭的必須是醫師本人。管理辦法第 6 條也是這樣寫的:醫療機構對其網路資訊之正確性負責。責任不會因為發包而轉移。
第二,法規紅線的最終把關。 這一行的罰則不是罰錢而已,是停業、廢照、吊銷醫師證書。
至於中間那一層,說老實話。
院長最該做的,是把自己的專業做深、做透——那是一家診所裡真正無法被取代的東西。網站與行銷是另一門專業,得靠大量實作才會準。真要一頭栽進去,多半不是學不會,而是在自己最重要的位置上分了心;有時候是心有餘而力不足,有時候是精力就這樣一點一點耗掉。
所以建議很直接:把力氣花在刀口上,網站與行銷這一段,交給我們這些以此為專業的人。但別忘了前面那兩樣——醫療內容的判斷與法規的最終把關要留在你手上,委外不等於甩手不管。
常見問題
診所網站真的不只能寫那六項嗎?
是的。《醫療法》第 85 條第 1 項列的六款是「醫療廣告」的內容範圍,但同條第 3 項明文規定,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例外只有第 103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情形。所以官網可以放的東西,比多數人以為的寬得多,包含服務內容、預約服務、醫療健康知識等。但放寬的是範圍,不是「不能誇張」那條底線。
診所網站需要跟主管機關報備嗎?
要。依《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 3 條,醫療機構應將網域名稱、網址或網路工具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實務上最常被整包遺漏,因為它是「網站做完之後」才開始的工作。建議在發包時就把它列進驗收條件,改版時也記得回頭再報一次。
衛教文章要標什麼?
同一部辦法第 7 條規定,醫療健康知識應標示製作或更新日期及科學文獻依據。也就是撰寫或最後更新日期,加上引用的研究、指引或學會建議。剛好這也是 Google 在官方文件裡強調的方向——E-E-A-T 四項中以信任度最關鍵,作者是誰、內容怎麼來的都要交代清楚。守法跟做好搜尋,在這一題上是同一個方向。
網站上可以寫價格嗎?可以放案例照片嗎?
價格本身沒有被禁止,自費項目寫清楚反而有助於信任,但不可以寫成折扣促銷或以贈品招攬。案例照片要非常小心:修圖、只挑最好的個案、或讓人以為那是一般結果,都容易落入第 103 條第 2 項第 1 款的「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判斷標準不是你的本意,是讀者看了會不會產生超出事實的期待。
粉專的規定跟官網一樣嗎?
一樣。衛福部已明確函釋,醫療機構建立臉書或社群網站,內容應符合醫療法規定。很多診所把嚴謹留給官網、把行銷語言全放到社群,那是誤解——媒介不同,標準相同。而且社群內容通常由不同的人在發,更需要一份共用的用語紅線清單。
醫療網站設計要花多少錢?
價差主要不在頁面數,在多出來的工序:法規檢視、衛教內容的文獻查證與醫師審訂、預約系統串接、個資與資安處理、備查文件準備。與其比報價數字,不如把這幾項逐條寫進詢價單,問三家「做不做、怎麼算」,這樣三張報價才有可比性。坊間流傳的區間表多半出自各家網頁設計公司自己的服務頁,工作範圍定義不一致,直接拿來當基準容易失準。
線上預約表單要注意什麼?
表單收到的姓名、電話,尤其是症狀描述,屬於保護標準更高的醫療相關個資。表單頁要有隱私權政策與蒐集告知,全站要用 HTTPS,後台存取要有權限控管,並約定好資料保存與刪除方式。只做到「表單能送出」是不夠的。另外,多數診所應該串接現成的預約系統而不是自己開發——診次管理、提醒簡訊、改期取消這些是營運系統,不是網站功能。
參考資料
- 醫療法第 85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原文,繁體中文,台灣)
- 醫療法第 103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原文,繁體中文,台灣)
- 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命令,民國 104 年 11 月 3 日修正,繁體中文,台灣)
- 醫療機構建立臉書或社群網站,內容應符合醫療法規定 — 衛生福利部(官方函釋,繁體中文,台灣)
- 製作實用、可靠且以使用者為優先的內容 — Google Search Central(官方文件,正體中文)
- Understanding Core Web Vitals and Google search results — Google Search Central(官方文件,英文,全球)
- 改善商家在 Google 本地排名的訣竅 — Google 商家檔案說明中心(官方文件,繁體中文)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條文以查閱當日的版本為準,法規可能修正,實際適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主管機關公告為準。不同專科另有特別規定(例如醫美涉及的化粧品與醫療器材廣告規範、藥品廣告規範),本文談的是醫療機構共通的部分,個案請以特別規定為準。文中對法規的說明屬一般性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是否違規由主管機關認定,具體內容與備查程序建議先洽詢所在地衛生局或諮詢專業意見。費用與工序的說明為一般性整理,不構成任何報價或成效保證。
陳俊鳴
網路流量操盤手.企業行銷顧問
操盤SEO與網路行銷實戰逾15年,2014年創辦晨星事業有限公司(晨星行銷),從SEO網站架設、關鍵字策略到銷售漏斗與變現模式一手包辦。現為智信科技、瞻新資訊等多家企業的常年行銷顧問,也獲頒過亞洲十大卓越名師金像獎,把每一次流量成長都當成自己的事業在打。曾是馬來西亞象棋、圍棋國手,拿過亞洲盃第二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