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星行銷|網路流量操盤手

診所櫃檯後方的行政辦公室,穿白袍的院長拿著法規影本問「診所網站不是只能寫那六項嗎?」,顧問指著筆電螢幕回答「第 85 條第 3 項早就放寬了」,桌上有筆電、劃了重點的法條頁與預約卡。

醫療網站設計:診所官網能寫什麼、要備查什麼、預約怎麼設計

作者|晨星行銷 陳俊鳴執行長(網路流量操盤手・企業行銷顧問)

多數診所的官網,看起來都像一張放大的門診表。

名稱、地址、電話、診療科別、醫師學經歷、看診時間——然後就沒有了。問經營者為什麼不多寫一點,得到的答案幾乎一致:「醫療廣告不是只能寫那幾項嗎?」

這個理解在 2004 年之前是對的,現在不是了。

《醫療法》第 85 條確實列了醫療廣告的六款內容限制,但同一條的第 3 項,把網站從那六款裡拉出來了。你的官網可以寫的東西,比你以為的多很多。

代價是它換來另一組義務——而那組義務,才是真正沒有人在講的部分。

左側藍色區塊,白袍院長攤手站在一個很窄的網頁框旁,框裡只列出醫事機構名稱、診療科別、醫師姓名等幾行;右側橘色區塊,同一位院長比讚站在一個寬得多的網頁旁,上面有醫師團隊、醫療服務、診所環境、線上預約與健康衛教多個區塊。
醫療法第 85 條第 3 項把網站排除在那六款限制之外。

(如果你要問的是更上游的「醫療內容在 AI 摘要時代該怎麼寫」,那是另一篇的題目;這篇談的是網站本身怎麼做才合規。)

先看那條被忽略的第 3 項

把條文攤開來看最快。

《醫療法》第 85 條第 1 項列的六款,是醫療廣告的內容範圍:

  1. 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2. 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3. 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4. 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5. 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看到這裡,多數人就停了。但條文還沒完。 同條第 3 項寫的是:

左側藍色區塊,行政人員拿著一張只有六行編號的窄長告示;右側綠色區塊,同一人拿著一本較厚、封面寫著管理辦法的手冊並翻開多個章節,一支橘色箭頭把手冊連回那張六行告示。
醫療廣告與網站資訊是兩套規定,不要混著用。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翻成白話:診所官網不受那六款的限制醫療法第 8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這句話有三個要件,每一個都重要:

  • 主體是「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指的是你自己的網站,不是你買的廣告版位
  • 例外是第 103 條第 2 項各款——那三款就是網站的紅線,後面第三段會拆開講。
  • 「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所以另外有一部辦法在管網站,那就是接下來要講的重點。

⚠️ 注意

這條放寬不等於什麼都能寫。它解除的是「內容範圍」的限制,沒有解除「不能虛偽誇張」的限制,也沒有解除其他法規——醫美同時受《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與相關廣告規範,藥品、醫材各有各的主管法令。本篇談的是所有醫療機構共通的那一層,你的專科另有特別規定時,以特別規定為準。

網站換來的那一組義務:一部專屬的管理辦法

第 85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的,是《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民國 104 年 11 月 3 日修正)。整部不長,但每一條都會影響你網站怎麼做。

條號規定什麼對做網站的意義
第 2 條界定「網路資訊」的範圍:機構一般資料、人員、設施、服務內容、預約服務、查詢方式、醫療健康知識等這就是官方認可你可以放的東西清單,比第 85 條那六款寬得多
第 3 條應將網域名稱、網址或網路工具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且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網站上線要報備,改版也要再報;友站連結與廠商資訊要小心
第 4 條首頁應明顯聲明禁止轉錄其內容供人點閱(網路搜尋或超連結直接點閱者不受限)首頁或頁尾要有這一段聲明
第 6 條醫療機構對其網路資訊之正確性負責外包做的內容,責任還是你的
第 7 條醫療健康知識,應標示製作或更新日期及科學文獻依據衛教文章要標日期與文獻,這是法定的,不是加分項

這五條裡面,第 3 條和第 7 條是最多人不知道、也最容易漏的兩條。

三欄並列:報備查那欄行政人員把載明網址與選單項目的表單遞給公務窗口、標日期文獻那欄撰稿者在衛教文章上蓋日期並夾上參考文獻清單、不登其他業者那欄設計師把外部診所的卡片從頁尾移除。
備查、標示、不得登載其他業者,三項都是法規明文。

第 3 條:網站要報備查,而且異動也要報

這件事在發包時幾乎沒有人提。做完網站、上線、開心慶祝,然後沒有人去辦備查。

要報的內容包含網域名稱、網址或網路工具,以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也就是你的主選單結構。所以改版、加一個新的主選單分類、換網域,都可能構成「異動」,要再報一次。

三個編號步驟以粗箭頭相連:1 院長在完成的網站畫面前剪綵;2 院長在桌前把網址與主選單項目寫進表單;3 院長把表單遞過公家服務櫃檯並拿到蓋章回執。
網站做完才開始的那一步,最常被整包遺漏。

同一條還有一句常被忽略的: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這會影響三個很常見的做法:

  • 頁尾放一排合作廠商或儀器原廠的 logo
  • 「策略聯盟診所」的互連
  • 衛教文章裡連到別家醫院的網頁

💡 小提醒

實務上最保險的處理:要提到外部醫療資訊時,連到主管機關、醫學會或公立醫學中心的衛教頁,而不是連到另一家同性質的診所。前者是公開衛教資源,後者才是這條規定在管的東西。不確定的個案,直接問所在地衛生局比在網路上找答案快。

第 7 條:法律要你標日期與文獻,而 Google 剛好也要

這一條值得單獨講,因為它是這篇最有意思的地方。

辦法第 7 條要求:醫療健康知識,應標示製作或更新日期科學文獻依據

眼熟嗎?這正是 Google 在〈製作實用、可靠且以使用者為優先的內容〉裡講的那套——官方把內容拆成 Who(誰做的)、How(怎麼做的)、Why(為什麼做),並指出 E-E-A-T 四項裡以信任度最關鍵

左側橘色區塊,讀者拿著一篇沒有日期也沒有文獻清單的衛教文章,頭上冒出問號並把文章拿遠了些;右側綠色區塊,同一位讀者拿著標明撰寫日期、更新日期、審訂醫師與參考文獻清單的文章,安心地點頭。
管理辦法第 7 條要求標製作或更新日期與科學文獻依據。

也就是說,你為了守法而做的事,剛好就是搜尋引擎在獎勵的事。 這在其他產業很少見:多數產業的法規遵循是純成本,醫療這一塊卻是守法與 SEO 同一個方向。

具體怎麼落地:

  • 每篇衛教文末標「撰寫日期/最後更新日期」,更新了就改日期,不要為了看起來新而亂改(那是 Google 明列的警訊之一)
  • 引用的研究、指引、學會建議,把名稱與連結列出來
  • 掛審訂醫師的姓名與專科證書字號

這三件事做完,法規那一關過了,搜尋那一關也順帶過了大半。

網站的紅線只有三款,但踩下去很重

前面說網站不受六款限制,例外是第 103 條第 2 項各款。那三款是什麼?

醫療法第 103 條》第 2 項:醫療廣告違反第 85 條、第 86 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罰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 1 年

  1. 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2. 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3. 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同條第 1 項的罰鍰是: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

左側綠色區塊,醫師平靜地向病人展示一張說明療程做得到與做不到、並列出條件的圖表,病人理解地點頭;右側橘色區塊,一塊網頁看板上的誇大字句被粗叉劃掉,診所經營者正拆開公文信封,身後掛著停業告示。
會停業與吊照的是「虛偽、誇張、歪曲事實」那一款。

⚠️ 注意

對絕大多數診所來說,真正要盯的只有第 1 款:「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 它的後果不是罰錢那麼簡單——是可能停業、廢照,還會吊銷負責醫師的證書一年。

最常見的踩線寫法:療效保證(「一次見效」「根治」)、名次排比(「全台第一」「唯一」)、用修圖過的前後對照照片、把個案結果寫成通例、以折扣或贈品招攬。「不誇張」的判斷標準不是你的本意,是讀者看了會不會產生超出事實的期待。

還有一件事要一起講:官網守規矩、粉專很野,一樣會出事。衛福部函釋已經講明,醫療機構建立臉書或社群網站,內容應符合醫療法規定。很多診所把嚴謹留給官網、把行銷語言全放到社群,這是誤解——媒介不同,標準相同

畫面上方浮著一本橘色規則手冊,兩條線分別連到下方的藍色筆電(顯示診所官網)與綠色手機(顯示診所社群頁面),兩位員工各站一台前面,同時抬頭看著同一本手冊。
衛福部已函釋,社群內容同樣要符合醫療法規定。

所以診所官網到底該放什麼

法規那一層講完了,回到設計本身。依管理辦法第 2 條認可的範圍,加上實務上真正影響病人決定的東西,優先順序大概是這樣:

內容優先度說明
醫師陣容(姓名、專科、證書字號、資歷)最高病人決定要不要來,看的是「誰幫我看」,不是診所多漂亮
診療項目與適應症說明最高用病人搜尋時會用的說法寫,不要只寫術語
看診時間、休診公告、地址交通最高更新頻率最高,也最常過期
預約方式最高見下一段
衛教內容帶來搜尋流量的主力,但要守第 7 條
環境與設備照片降低第一次來的不安感
收費資訊看專科自費項目寫清楚有助信任,但不可寫成折扣促銷
案例照片要非常小心修圖、挑選最佳個案、暗示通例,都容易踩「誇張或歪曲事實」
四格方陣:醫師陣容那格病人讀著載有姓名、專科與證書字號的醫師卡點頭、診療項目那格病人用日常用語搜尋並找到同樣用白話回答的頁面、時間與交通那格員工正撕下過期的休診公告更新看板、案例照片那格設計師舉起兩張前後對照照片猶豫並在旁邊放了警示標記。
病人決定要不要來,看的是誰幫他看,不是版面多漂亮。

一個很好用的自我檢查:把每一頁問一次「這一段是在幫病人做判斷,還是在說服他?」 幫他判斷的通常安全,說服他的要回頭看第 103 條第 2 項第 1 款。

預約這一段,是診所網站的真正戰場

診所官網的轉換動作只有一個:讓人願意預約。可是這一段最常被做壞。

三種做法的取捨:

左側區塊病人在手機表單裡輸入姓名、電話與症狀描述;箭頭指向右側,同一張表單的網址列出現鎖頭、送出鍵上方多了一段蒐集告知,背後是一個只有一位人員持有鑰匙的上鎖檔案櫃。
表單能送出不等於做完,告知、加密與權限都要有。
做法適合要注意
電話為主長輩客群多、需要先問清楚狀況的專科手機版一定要一鍵撥號,號碼不要做成圖片
線上表單需要先收集基本資料的表單是個資,見下方提醒
串接預約系統診次多、要控管診間與時段多數診所應該串現成的,不要自己開發
三欄並列:打電話那欄長輩病人按下手機上的大型一鍵撥號按鈕、線上表單那欄病人在手機上填短表單且送出鍵旁有小鎖圖示、串接系統那欄病人從整齊的時段日曆挑選並連向診所後台主機。
預約系統是營運系統,網站負責讓人找得到入口。

餐廳訂位一樣,預約系統本質上不是「網站功能」,是一套營運系統——診次管理、名額控管、提醒簡訊、改期取消、與現場批價流程接軌,這些自己做通常比用現成的更貴。網站這一端要負責的,是把預約入口放在手機第一屏、每一頁都有、按鈕文字寫清楚

⚠️ 注意

線上預約表單會收到姓名、電話,可能還有症狀描述——症狀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的病歷、醫療相關個資,保護標準比一般個資更高。表單頁一定要有隱私權政策與蒐集告知,資料傳輸要用 HTTPS,後台存取要有權限控管。只做到「表單能送出」是不夠的。

速度與行動版:病人是在不舒服的時候找你的

這一段不是醫療特有的,只是診所網站特別容易在這裡失分。

Google 用 Core Web Vitals 衡量網頁體驗,官方訂的「良好」門檻是:最大內容繪製(LCP)2.5 秒以內、互動到下次繪製(INP)200 毫秒以內、累計版面配置位移(CLS)0.1 以內,且要在第 75 百分位通過(Google Search Central,英文,全球)。

診所網站最常掛掉的原因很固定:首頁一張沒壓縮的環境大圖,加上一個自動播放的院區影片。 而你的訪客,很可能正在不舒服、單手拿手機、用行動網路。自己的網站現在幾秒,用免費工具就測得出來

左側橘色區塊,明顯不舒服的病人單手拿手機,一個過大的照片檔把進度條拖得幾乎不動,病人開始把手機放下;右側藍色區塊,同一位病人看到已載入的頁面,第一屏就是大的撥號按鈕、看診時間與地圖釘,單手拇指就按得到。
電話、時間、地址要在第一屏,不是第三屏。

另外,Google 官方把本地排名拆成關聯性、距離、顯著性三個因素(Google 商家檔案說明中心)。診所是極度在地的生意,距離改不了,能施力的是關聯性與顯著性——把商家檔案的科別、時間、照片填完整,並確保網站上的名稱、地址、電話跟商家檔案逐字一致

上線前的檢查清單

這幾項每一項都是「不檢查就不會有人告訴你」的類型

  • 首頁禁止轉錄聲明(管理辦法第 4 條)
  • 衛教文章標示製作/更新日期與文獻依據(第 7 條)
  • 沒有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醫療機構的資訊(第 3 條)
  • 全站文案掃一次「虛偽、誇張、歪曲事實」(第 103 條第 2 項第 1 款)——療效保證、名次排比、個案當通例
  • 名稱、地址、電話與 Google 商家檔案完全一致
  • 表單有隱私權政策與蒐集告知,全站 HTTPS
  • 行動版實測:用自己的手機、行動網路,從首頁走到完成預約
  • 最後一步:把網域名稱、網址與主要可供點閱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第 3 條)

最後那一項是唯一一個「網站做完了才開始」的工作,也是最常被整包遺漏的。 發包的時候就把它寫進驗收條件,不要等上線三個月後才想起來。

費用與外包:哪一部分不能交出去

最後談分工。

更上游的「自己做還是委外」那一題另一篇談過,這裡只談醫療這一塊特有的。醫療網站的價格,跟一般企業網站的差別不在頁面數,在多出來的那幾道工序:法規檢視、衛教內容的文獻查證與審訂、預約系統串接、個資與資安處理、備查文件準備。這裡不列坊間的行情表——那些數字多半出自各家網頁設計公司自己的服務頁,工作範圍定義都不一樣,放在一起沒有可比性。與其比價,不如把上面那幾道工序逐項寫進詢價單,問三家「這幾項你做不做、怎麼算」。

正確的收費邏輯其實很簡單:做多少工,收多少費用。 要求多一點就要付多一點,付得少要求也要跟著降下來——但不會有「要求很多、又只想付很少」這種事。

至於什麼不能外包,有兩樣:

左側藍色區塊,外部團隊搬走一疊標示著頁面製作、關鍵字研究、版面、上稿、數據追蹤的工作項目;右側橘色區塊,白袍院長把兩樣東西抱在胸前,一份是等待簽核的醫療文章、一份是法規紅線清單,手上拿著印章。
醫療內容的正確性,法律上就是醫療機構的責任。

第一,醫療內容的專業判斷。 衛教寫什麼、怎麼寫、有沒有過度承諾——外包團隊可以查文獻、可以寫得更好讀,但最後點頭的必須是醫師本人。管理辦法第 6 條也是這樣寫的:醫療機構對其網路資訊之正確性負責。責任不會因為發包而轉移。

第二,法規紅線的最終把關。 這一行的罰則不是罰錢而已,是停業、廢照、吊銷醫師證書。

至於中間那一層,說老實話。

院長最該做的,是把自己的專業做深、做透——那是一家診所裡真正無法被取代的東西。網站與行銷是另一門專業,得靠大量實作才會準。真要一頭栽進去,多半不是學不會,而是在自己最重要的位置上分了心;有時候是心有餘而力不足,有時候是精力就這樣一點一點耗掉。

所以建議很直接:把力氣花在刀口上,網站與行銷這一段,交給我們這些以此為專業的人。但別忘了前面那兩樣——醫療內容的判斷與法規的最終把關要留在你手上,委外不等於甩手不管。

常見問題

診所網站真的不只能寫那六項嗎?

是的。《醫療法》第 85 條第 1 項列的六款是「醫療廣告」的內容範圍,但同條第 3 項明文規定,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例外只有第 103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情形。所以官網可以放的東西,比多數人以為的寬得多,包含服務內容、預約服務、醫療健康知識等。但放寬的是範圍,不是「不能誇張」那條底線。

診所網站需要跟主管機關報備嗎?

要。依《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 3 條,醫療機構應將網域名稱、網址或網路工具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實務上最常被整包遺漏,因為它是「網站做完之後」才開始的工作。建議在發包時就把它列進驗收條件,改版時也記得回頭再報一次。

衛教文章要標什麼?

同一部辦法第 7 條規定,醫療健康知識應標示製作或更新日期及科學文獻依據。也就是撰寫或最後更新日期,加上引用的研究、指引或學會建議。剛好這也是 Google 在官方文件裡強調的方向——E-E-A-T 四項中以信任度最關鍵,作者是誰、內容怎麼來的都要交代清楚。守法跟做好搜尋,在這一題上是同一個方向。

網站上可以寫價格嗎?可以放案例照片嗎?

價格本身沒有被禁止,自費項目寫清楚反而有助於信任,但不可以寫成折扣促銷或以贈品招攬。案例照片要非常小心:修圖、只挑最好的個案、或讓人以為那是一般結果,都容易落入第 103 條第 2 項第 1 款的「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判斷標準不是你的本意,是讀者看了會不會產生超出事實的期待。

粉專的規定跟官網一樣嗎?

一樣。衛福部已明確函釋,醫療機構建立臉書或社群網站,內容應符合醫療法規定。很多診所把嚴謹留給官網、把行銷語言全放到社群,那是誤解——媒介不同,標準相同。而且社群內容通常由不同的人在發,更需要一份共用的用語紅線清單。

醫療網站設計要花多少錢?

價差主要不在頁面數,在多出來的工序:法規檢視、衛教內容的文獻查證與醫師審訂、預約系統串接、個資與資安處理、備查文件準備。與其比報價數字,不如把這幾項逐條寫進詢價單,問三家「做不做、怎麼算」,這樣三張報價才有可比性。坊間流傳的區間表多半出自各家網頁設計公司自己的服務頁,工作範圍定義不一致,直接拿來當基準容易失準。

線上預約表單要注意什麼?

表單收到的姓名、電話,尤其是症狀描述,屬於保護標準更高的醫療相關個資。表單頁要有隱私權政策與蒐集告知,全站要用 HTTPS,後台存取要有權限控管,並約定好資料保存與刪除方式。只做到「表單能送出」是不夠的。另外,多數診所應該串接現成的預約系統而不是自己開發——診次管理、提醒簡訊、改期取消這些是營運系統,不是網站功能。

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條文以查閱當日的版本為準,法規可能修正,實際適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主管機關公告為準。不同專科另有特別規定(例如醫美涉及的化粧品與醫療器材廣告規範、藥品廣告規範),本文談的是醫療機構共通的部分,個案請以特別規定為準。文中對法規的說明屬一般性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是否違規由主管機關認定,具體內容與備查程序建議先洽詢所在地衛生局或諮詢專業意見。費用與工序的說明為一般性整理,不構成任何報價或成效保證。

陳俊鳴

陳俊鳴

網路流量操盤手.企業行銷顧問

操盤SEO與網路行銷實戰逾15年,2014年創辦晨星事業有限公司(晨星行銷),從SEO網站架設、關鍵字策略到銷售漏斗與變現模式一手包辦。現為智信科技、瞻新資訊等多家企業的常年行銷顧問,也獲頒過亞洲十大卓越名師金像獎,把每一次流量成長都當成自己的事業在打。曾是馬來西亞象棋、圍棋國手,拿過亞洲盃第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