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晨星行銷 陳俊鳴執行長(網路流量操盤手・企業行銷顧問)
很多老闆找過一次網紅,然後就不找了。
理由通常長這樣:花了錢,貼文按讚數看起來還可以,但後台沒動靜、電話沒響、訂單沒增加。結論下得很自然——「網紅行銷對我們沒用」。
這個結論可能下得太早了。不是因為網紅行銷有多神,而是因為衡量的東西從一開始就挑錯了。
如果你是拿「這篇帶來多少點擊、多少訂單」在算這筆錢,那多數的網紅合作都會不及格。但對中小企業來說,這筆錢本來就不是花在那個位置上的。
先把三個詞分清楚,後面比較好講:
- 業配:品牌付錢,請對方發文推薦。有付費關係,依規定要標示。
- 開箱:內容形式,拆封、第一次使用的過程紀錄。
- 體驗分享文:實際用過一段時間之後的心得。
三個詞常被混用,但差別在「有沒有真的用過」。這篇談的主要是最後一種。
網紅內容不在漏斗前端,它在「查證」那一格
這一段是全篇的地基,看懂了後面都好講。
多數人把網紅行銷擺在漏斗最上面,跟廣告放在一起,當成「把人帶進來」的管道。既然是這樣擺的,用「帶進來幾個人」算成績也就理所當然。
但實際上發生的順序更常是這樣:
- 消費者在某個地方看到你的廣告——這一步是廣告在做事
- 他有點興趣,但不會馬上買,先去搜你的品牌名
- 搜出來的東西決定他要不要繼續
- 如果查到一整排的使用心得,他心裡的問題被回答掉了,才成交
看出來了嗎?網紅內容不在第 1 步,在第 3 步。
它的工作不是把人帶來,是在人已經來到門口、正在打量你的時候,替你回答「這東西到底好不好」。
這個位置的產出,本來就不會反映在「這篇貼文帶來幾次點擊」上。那個人不是從貼文點進來的,他是被廣告帶來、自己去查、看到那些內容之後才行動的。用點擊數去衡量,等於拿尺去量溫度。

所以第一件要換掉的事,是衡量標準:你買的不是流量,是被查到的時候,有很多人在介紹你。
這不是新發現,Google 十幾年前就命名過它
上面那個順序聽起來像經驗談,但它有一個正式名字,而且是 Google 自己取的。
傳統的行銷模型只有兩個關鍵時刻:刺激(消費者看到廣告)→ 第一真實時刻(走到貨架前,決定拿不拿)→ 第二真實時刻(買回家實際使用)。
2011 年,時任 Google 高階主管的 Jim Lecinski 提出:這個模型少了一格。在「看到廣告」跟「走到貨架」之間,多出了一個階段——消費者會先拿起手機上網查,看評論、看比較、看別人的使用心得。Google 把它命名為 ZMOT(Zero Moment of Truth,零真實時刻)。
換句話說,你以為廣告的下一步是成交,但實際上廣告的下一步是「他去查你」。
Think with Google 後來的資料也指出,亞洲有相當高比例的女性消費者,會把「搜尋」當成日用消費品品牌決策流程裡的關鍵環節。
⚠️ 要標明立場:ZMOT 是 Google 提出的框架,而 Google 賣的正是搜尋廣告——「消費者購買前會先搜尋」這個結論對他們有商業利益。這不代表它是錯的(你自己剛剛已經驗證過一次),但引用的時候要知道這一層。
⭐ 對這篇文章來說,ZMOT 的價值不在那些數字,而在它承認了那一格的存在。既然那一格存在,就會有人問:當他查到你的時候,他看到什麼? 那一格如果是空的,前面的廣告費等於是替競爭對手鋪路。

先說清楚:這跟「引流沒接住」是兩件事
講到這裡,站上熟悉的讀者可能會想起另一篇——那篇談過「花錢找 KOL 卻沒起色」的三個常見原因——目標沒設清楚、選錯人、流量帶來了卻沒有承接。那篇的結論是:KOL 合作是轉換路徑裡「引流」的那一段,引流之後的落地頁跟成交設計才決定業績。
那個講法沒有錯,但它描述的是另一種用法。
差別在你買的是什麼:
| 引流型用法 | 密度型用法 | |
|---|---|---|
| 典型做法 | 找一位有份量的創作者,發一篇,期待他把人帶過來 | 找一群人,各自寫一篇使用心得,鋪出數量 |
| 它在哪一格 | 漏斗前端,就是引流 | 中段的查證,不負責帶人 |
| 該用什麼衡量 | 帶進多少人、多少人成交 | 被查到的時候,有幾個人在講你 |
| 卡住的原因 | 目標、選人、承接沒做好 | 通常是只做了一兩篇,密度不夠 |
所以那三個原因該修的時候還是要修——如果你走的是引流型用法,落地頁接不住就是接不住。這篇談的是另一種:當你買的是密度,前面那套衡量方式從一開始就不適用。

你現在就可以驗證這件事
不用相信上面那段推論,自己看一次比較快,大概三十秒。
想一個你最近常在電視、YouTube 或 IG 上看到廣告的品牌——保健食品、美妝保養、小家電都可以。把品牌名丟進 Google,往下拉兩頁。
你會看到什麼?
一整排的心得文、開箱文、「用了一個月的真實紀錄」、「值不值得買」。有些在部落格,有些在社群,有些在論壇。
那些東西不是自然長出來的。
一個新品牌不會在上市三個月內就自動累積出二十篇心得。那是被鋪出來的——而且鋪的人很清楚,這些內容不負責帶來點擊,它們負責的是當有人去查的時候,答案已經在那裡等他。
⚠️ 順帶一提,這也是為什麼這件事跟搜尋有關。那些內容要搜得到才有用。發在只有粉絲看得到、而且過幾天就沉下去的地方,對「被查到」這個目標的貢獻很有限。
一個反直覺的數字:第三方內容其實沒有比你的官網更可信
看到這裡,你大概會冒出一個很自然的推論:既然要靠別人講,是不是因為別人講的比較可信?
這個推論只對一半,而且錯的那一半很重要。
Nielsen 做過一份跨 58 個國家的信任度調查(2013 年,線上問卷)。各種訊息來源的受信任比例是這樣的:
| 訊息來源 | 受信任比例 |
|---|---|
| 認識的人的推薦 | 84% |
| 品牌自己的官方網站 | 69% |
| 消費者張貼在網路上的評論 | 68% |
看出問題了嗎?
消費者在網路上的評論(68%),並沒有比品牌自己的官網(69%)更被信任。 兩者幾乎打平,而且都被「認識的人」遠遠甩開。
⚠️ 這份資料的限制要講清楚:線上問卷、2013 年,年代已經有點久,而且問的是「你覺得可不可信」不是「你實際上被什麼影響」。但它至少推翻了一個常見的說法——「第三方一定比較可信」這句話,沒有數據支持。

那既然可信度差不多,為什麼還要花錢請別人講?
因為真正的差別不在可信度,在另外兩件事:
| 你的官網 | 二十篇第三方內容 | |
|---|---|---|
| 數量 | 一個聲音 | 二十個聲音,而且互相不認識 |
| 出現的時機 | 他要主動來你家才看得到 | 他在搜尋結果裡「順便」看到 |
一個人說自己好,跟二十個互不相識的人各自說一次,讀者接收到的訊息本質不同——前者是主張,後者是現象。 而現象是不需要被說服的。

再加上出現時機:官網要他點進來才看得到,那時候他已經在你的地盤上,防備心是開著的。而查證階段看到的內容,是他自己找到的,那個心理狀態完全不一樣。
⭐ 所以請把「可信度」這個理由放掉,換成「密度」跟「時機」。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一篇沒有用——一個聲音構不成現象。
所以這是兩種策略,不是誰比較有效
講清楚一件事:這篇不是要說小網紅比大網紅好。
那是兩條不同的路,而決定你走哪一條的,多數時候是預算。
同樣一筆錢:
| 找大的 | 找小的 | |
|---|---|---|
| 買到什麼 | 一次大規模的曝光 | 十幾二十個分散的介紹 |
| 適合的目標 | 讓很多人知道你 | 讓查你的人看到很多人在講 |
| 預算的形狀 | 幾個就用完了 | 可以持續鋪 |
| 風險 | 集中在一個人身上 | 分散 |
一個大網紅的預算,通常可以換到十幾二十位剛起步的創作者。如果你的目標是「密度」,那數量本身就是目標,不是折衷。
反過來說,如果你的預算本來就到得了大網紅、而且你要的是一次打響,那找大的沒有錯。預算到不了的時候,小的是可行的路,不是次級品。

這句話值得說得更白:多數中小企業不是「選擇」找微網紅,是大的找不起。而好消息是,在「被查到時有人介紹」這個目標上,找不起大的並不會讓你做不成這件事。
小的互動率確實比較高,但這是加分不是主因
上面講的是預算邏輯。這一段補一個數據上的加分項——但它是加分,不是選小網紅的主要理由。
網紅行銷平台 CreatorIQ 在 2022 年發布過一份跨平台分析,資料期間是 2021 年 7 月到 2022 年 6 月,用的是各平台真實貼文數據而非問卷。Instagram 貼文的互動率依粉絲級距是這樣的:
| 粉絲級距 | IG 貼文互動率 |
|---|---|
| 一萬以下 | 2.65% |
| 一萬~十萬 | 1.05% |
| 十萬~一百萬 | 0.64% |
| 一百萬以上 | 0.32% |
最小的那一級,是最大那一級的八倍左右。
台灣這邊也有類似的觀察。iKala 旗下 KOL Radar 在 2021 年的報告(樣本約三萬五千位台灣網紅)指出,Instagram 上一萬粉以下的創作者,跟一到三萬粉那一級之間,互動率有「斷層式」的落差——不是緩降,是掉一階。
⚠️ 但有兩件事要誠實講:
第一,TikTok 是例外。 同一份 CreatorIQ 報告顯示,TikTok 上互動率最高的確實是奈米級(2.37%),但接下來從微網紅的 0.47% 開始,反而一路回升到巨量網紅的 0.54%——方向跟其他平台相反。所以「粉絲越少互動越高」不是放諸四海的規律,換個平台就不成立。

第二,這些數字出自誰。 CreatorIQ 和 KOL Radar 都是網紅行銷服務商,KOL Radar 同時在賣網紅媒合。他們的資料樣本很大、方法論也公開,但解讀上會偏向凸顯微網紅的價值,因為那是他們在賣的東西。看的時候要把這一層放進去。
小結:互動率高是加分,讓「鋪量」這個做法更划算,但它不是你選小網紅的理由。你的理由是預算。
台灣有一個公開的數字:400 位素人
台灣本地真正把「鋪量」做出來、而且有公開數字的案例很少。查得到的主要是這一個。
KOL Radar 2021 年的報告提到,理膚寶水找了 400 位 Instagram 粉絲數在 1,000 到 5,000 之間的素人(這個級距一般叫 KOC,關鍵意見消費者),整體互動率達到 7.98%,是當時美妝類平均互動率(2.33%)的約 3.5 倍,並帶動轉換破千件。
這個案例的價值不在那幾個數字有多漂亮,而在它示範了形狀:不是找一個人講很大聲,是找四百個人各講一次。
⚠️ 同樣要標明:這是 KOL Radar 自家報告裡的案例,他們是這個專案的服務方。數字沒有第三方查核,看的時候要知道這一點。
⚠️ 也要說清楚:除了這一個,找不到第二個有可查證出處的台灣具名案例。 網路上流傳的「某某品牌找了幾百位素人、轉換提升幾倍」多半出自行銷公司自己的文章,沒有標明樣本與計算方式。所以這一段只當參考,不當保證。
三個沒有數據、但實務上成立的理由
以下三點沒有公開數據支持,是實務上的判斷。分開講,是為了讓你知道哪些是量得出來的、哪些是經驗。
一、風險是分散的。 把預算押在一個大網紅身上,成效就綁在一個人身上。他那天狀態不好、平台演算法沒推、或者本人出了什麼爭議,整筆錢跟著一起晃。鋪二十個人,其中三個表現不如預期,不會動搖整件事。
二、同溫層不會重疊。 一個大網紅的十萬粉絲,多半集中在同一種人身上。十個小創作者的十萬粉絲,散在十個不同的圈子裡。對「被查到時看到很多人在講」這個目標來說,分散比集中有用——你要的是很多個不同的聲音,不是同一個聲音很大聲。
三、看起來比較像真的。 小創作者的推薦讀起來像「有人在用」,大網紅的業配讀者一眼就看得出是買的。這一點跟前面的互動率其實是同一件事的兩面——互動率高,本來就反映受眾關係比較緊密。
⚠️ 注意這裡比的是小創作者對大網紅,跟前面 Nielsen 那組數字(第三方內容對品牌官網)不是同一件事,不要混在一起看。前面說的是「第三方沒有比官網更可信」,這裡說的是「大咖的業配比素人的心得更容易被看出是買的」,兩者並不衝突。
鋪量的代價:五件事要先知道
只講好處那就變成廣告了。這個做法有明確的代價,而且每一項都是實務上真的會踩到的。
一、管理成本高。 二十個人就是二十次溝通。發文時間要排、內容方向要講、稿件要確認、上線要追。這件事不會因為單價便宜就變輕鬆,反而因為人多而更費工。如果你沒有人手做這件事,鋪量會變成災難。
二、品質不齊。 有人認真寫,有人交差了事。這是找小創作者必然的成本,只能靠事前挑人與事後汰換降低,不可能歸零。
三、「放鳥」的風險是真的存在的。 特別是用商品互惠(送商品換心得、不付現金)的時候。業界的實務說法是,互惠比起付費業配,比較難對素材與文案做出實質規定,遇到不好配合、甚至收了商品不出稿的機率,明顯高過付費合作。
也因此,商品互惠比較適合當成建立關係的起點,不要指望它直接帶單。有實務工作者的講法是:那是養關係,不是衝業績。
四、單篇的聲量真的很小。 一位一千粉的創作者發一篇文,能被多少人看到?很少。鋪量的效果來自累積,五篇是沒有感覺的。 這也表示它不是一個「這個月投、這個月看結果」的做法。
五、篇數越多,你要負的法律責任越大。
這一項最少人提醒,但前面四項頂多讓你白花錢,只有這一項會讓你被開罰。
公平交易委員會在 2023 年 2 月修正了〈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正式把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裡面區分了兩種身分:
| 身分 | 什麼情況 | 責任 |
|---|---|---|
| 薦證者 | 收一次性費用,講自己的使用心得 | 非故意與廠商共謀時,原則上不直接受行政處罰,但要負民事連帶賠償 |
| 廣告主 | 以自身名義開團,或從銷售額抽分潤 | 直接負行政與民事責任 |
多數的體驗分享文合作,創作者是薦證者,而廣告主是你。 也就是說,內容如果誇大不實,行政責任在你身上。 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廣告不實的罰鍰是新臺幣 5 萬元到 2,500 萬元。
這件事跟鋪量直接相關:一篇是一個風險點,二十篇就是二十個。 而且你找的是剛起步的創作者,他們對法規的敏感度通常不如專業的網紅經紀。

實務上要做的很單純——把可以講什麼、不可以講什麼寫成書面給每一位合作對象,尤其是食品、保健食品、美妝這些有各自主管法規的品類,功效怎麼描述有明確紅線。這份文件寫一次可以重複用,是鋪量之前最划算的準備工作。
⚠️ 另外一種情況要分開看:如果你談的是分潤或請對方開團,對方就有較高機率被認定為「廣告主」而不是薦證者,責任結構跟上面不一樣。那是另一種合作模式,不在這篇的討論範圍。
什麼情況還是該找大的
有三種情況,鋪量不是好選擇,該找大的就要找大的。
一、新品上市,要在短時間內讓很多人知道。 這時候你要的是瞬間的觸及規模,而觸及的絕對人數就是粉絲基數決定的。二十個小創作者的總觸及,未必比得上一個大網紅的單篇。
二、要製造話題。 話題需要一個夠大的引爆點。分散的介紹堆不出「大家都在討論」的感覺。
三、產品需要專業背書。 某些品類(醫療器材、專業器械、高單價設備)需要的是特定領域有公信力的人講一句,而不是很多素人講很多句。這時候找的其實不是網紅,是專業意見領袖。
開始之前,先確認四件事
如果決定要鋪,這四件先想清楚,可以少走很多冤枉路。
| 先確認 | 為什麼 |
|---|---|
| 你的廣告在跑嗎 | 網紅內容負責「被查到時的答案」,得先有人來查。廣告沒在跑,就沒有人會去搜你的名字 |
| 這些內容搜得到嗎 | 發在會沉下去、外部搜不到的地方,對「被查到」這個目標幫助有限 |
| 你有人管嗎 | 二十個人的溝通、排程、確認,要有人做。沒有人手就先從少量開始 |
| 你能為內容負責嗎 | 合作對象多半是薦證者,廣告主是你。有法規紅線的品類,要先備好可講/不可講的書面說明 |
至於實際要花多少錢、怎麼談、合約要注意什麼,那是另一個題目,站上有一篇專門在講 KOL 合作的費用與找人管道。如果你走的是前面講的引流型用法,這一篇整理了合作流程、挑人方法與常見的三個卡點。如果你想的是更廣義的口碑——不花錢、讓顧客自己開口的那一種,這一篇談的是那個。
回到最前面那個問題。
「找過一次網紅,沒有用」這個結論,很多時候不是網紅沒用,是那一次只找了一個人,然後用點擊數去算它的成績。一個人形成不了密度,而點擊數本來就不是它負責的事。
要改的不只是找幾個人,還有你打算用什麼去看它。
這件事真正吃的是挑人與盯稿——挑到願意好好寫、而且受眾跟你的客戶真的重疊的人。這一段可以交給我們這些常年在跟這些創作者往來的人,找出 CP 值比較高、也真的適合你的人來做體驗分享文;但上面那四個確認,你自己先想過,才知道找來的人做得對不對。
FAQ
網紅行銷該找大的還是小的?
主要看預算,這是兩種策略而不是誰比較有效。預算到得了大網紅、而且目標是一次打響知名度,找大的沒有錯;預算到不了,找十幾二十位剛起步的創作者鋪量是可行的路,不是次級品。
微網紅的互動率真的比較高嗎?
在多數平台上是。CreatorIQ 2022 年的跨平台分析顯示,Instagram 貼文互動率隨粉絲級距遞減:一萬以下 2.65%、一萬到十萬 1.05%、十萬到一百萬 0.64%、一百萬以上 0.32%。
網紅行銷的成效要怎麼衡量?
如果走的是鋪量這條路,用「這篇帶來多少點擊、多少訂單」會失真,因為這些內容不在漏斗前端。
要鋪幾篇才有感覺?
沒有公認的數字。可以確定的是五篇是沒有感覺的——鋪量的效果來自累積,而且要讓查的人在搜尋結果裡看到「一整排」,才會產生「很多人在用」的印象。
商品互惠(送商品換心得)可以用嗎?
可以,但要知道它的定位。業界的實務說法是,互惠比較難對素材與文案做出實質規定,遇到不好配合、甚至收了商品沒出稿的機率高過付費合作。
業配、開箱、體驗分享文有什麼不同?
業配指的是有付費關係的推薦,依規定要標示商業合作;開箱是內容形式,記錄拆封與第一次使用;體驗分享文則是實際使用一段時間之後的心得。
消費者真的比較相信網紅嗎?
沒有數據支持這個說法。Nielsen 跨 58 國的信任度調查顯示,消費者張貼在網路上的評論受信任比例約 68%,跟品牌自己的官方網站(約 69%)幾乎打平,兩者都遠低於「認識的人的推薦」(約 84%)。
網紅內容真的會影響購買決定嗎?有沒有比較正式的說法?
有。Google 在 2011 年提出過一個叫 ZMOT(Zero Moment of Truth,零真實時刻) 的框架,指的是消費者在「看到廣告」與「走到貨架」之間,會先上網查資料、看評論、看別人的使用心得這個階段。
找網紅出了問題,法律責任是誰的?
要看合作模式。依公平交易委員會 2023 年 2 月修正的〈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收一次性費用、講自己使用心得的創作者屬於「薦證者」,非故意與廠商共謀時原則上不直接受行政處罰,但要負民事連帶賠償;這種情況下廣告主是品牌,行政責任在品牌身上,廣告不實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罰鍰為新臺幣 5 萬元到 2,500 萬元。
找了網紅之後,多久看得到效果?
這個做法不是「這個月投、這個月看結果」。它的產出是搜尋結果裡的內容密度,而密度需要累積,內容也需要時間被索引與排到看得到的位置。
決定的關鍵是目標:要讓很多人「知道」你,大的有優勢;要讓查你的人「看到很多人在講」,密度比聲量重要。
但 TikTok 是例外——奈米級最高,之後從微網紅開始反而一路回升到巨量網紅。而且這些數字出自網紅行銷服務商,他們同時在賣媒合服務,解讀時要把立場放進去。
比較貼近的看法是:搜尋你的品牌名時,前兩頁出現多少篇第三方的使用心得;以及品牌名的搜尋量本身有沒有變化。前者是密度,後者是有沒有人在查你。
比較實際的做法是先小規模試,確認溝通與品質管理你的人手撐得住,再決定要不要放大。
所以它比較適合當成建立關係的起點,或新品試水溫,不要指望它直接帶單。
差別在「有沒有真的用過」。對「被查到時有人在介紹你」這個目標來說,用過一段時間的心得通常比開箱更有說服力,因為它回答得了「用久了會不會有問題」。
所以鋪第三方內容的價值不在可信度,在數量與出現的時機:一個人說自己好是主張,二十個互不相識的人各說一次是現象;而且那些內容出現在消費者主動搜尋的時候,不是在你的官網上等他來。
這個框架的意義在於它承認了那一格的存在。既然消費者會在那一格查,那一格裡有什麼就會影響結果。⚠️ 但要知道 ZMOT 是 Google 提出的,而 Google 賣的是搜尋廣告,這個結論對他們有商業利益。
但如果創作者是以自身名義開團、或從銷售額抽分潤,他有較高機率被認定為「廣告主」,要直接負行政與民事責任。
實務上的做法是:把可以講什麼、不可以講什麼寫成書面給每一位合作對象,有法規紅線的品類(食品、保健食品、美妝)尤其要做。
比較合理的觀察方式是每一到兩個月搜一次自己的品牌名,記錄前兩頁有幾篇第三方內容,看它有沒有往上長。
參考資料
- CreatorIQ —《Influencer Marketing Trends Across Social Platforms》(2022 年發布,資料期間 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6 月)|英文,美國;網紅行銷服務商自有數據,方法論公開|https://21030792.fs1.hubspotusercontent-na1.net/hubfs/21030792/CreatorIQ_Influencer%20Marketing%20Trends%20Across%20Social%20Platforms_Compressed.pdf
- Think with Google —《ZMOT: Why It Matters Now More Than Ever》(Jim Lecinski,ZMOT 框架提出者)|英文|⚠️ Google 自有內容,該公司銷售搜尋廣告,此結論對其有商業利益|https://business.google.com/uk/think/marketing-strategies/zmot-why-it-matters-now-more-than-ever/
- Nielsen —《Global Trust in Advertising and Brand Messages》(2013 年 9 月,涵蓋 58 個國家,線上問卷)|英文|獨立市調機構,方法論公開,惟年代較久且為自陳式問卷|https://www.nielsen.com/insights/2013/global-trust-in-advertising-and-brand-messages/
- 公平交易委員會 —〈打擊網路不實廣告,網紅推銷已納入規範〉(112 年 2 月 15 日第 1637 次委員會議通過〈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繁體中文,台灣;政府主管機關官方公告|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29
- 博仲法律事務所 —〈網紅團購行為只是單純業配嗎?〉(許綾殷合夥律師、謝季純研究員,2023-03-09)|繁體中文,台灣;具名執業律師分析|https://winklerpartners.com/zh/網紅團購行為只是單純業配嗎/
- iKala KOL Radar —《2021 網紅行銷趨勢報告書》(樣本約 35,000 位台灣網紅)|繁體中文,台灣;平台方自製報告,該公司同時提供網紅媒合服務|https://storage.googleapis.com/kol-reports/2021網紅行銷趨勢報告書.pdf
- iKala —《2024 台灣網紅行銷與社群趨勢洞察報告書》|繁體中文,台灣;平台方自製報告|https://ikala.ai/zh-tw/news/ikala-kol-radar-2024-trend-report/
- 晨星行銷 —《KOL合作費用怎麼抓?找人管道、法規重點與成效追蹤方式》|繁體中文|https://tanmorningstar.com/kol-marketing-guide-smb/
- 晨星行銷 —《口碑行銷不是找人寫好評:顧客自願開口的三個地方與法規紅線》|繁體中文|https://tanmorningstar.com/word-of-mouth-marketing-guide/
陳俊鳴
網路流量操盤手.企業行銷顧問
操盤SEO與網路行銷實戰逾15年,2014年創辦晨星事業有限公司(晨星行銷),從SEO網站架設、關鍵字策略到銷售漏斗與變現模式一手包辦。現為智信科技、瞻新資訊等多家企業的常年行銷顧問,也獲頒過亞洲十大卓越名師金像獎,把每一次流量成長都當成自己的事業在打。曾是馬來西亞象棋、圍棋國手,拿過亞洲盃第二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