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晨星行銷 陳俊鳴執行長(網路流量操盤手・企業行銷顧問)
直效行銷的定義很單純:不透過媒體,直接對著名單上的人溝通。電話、簡訊、電子報、實體 DM 都算。
而它在台灣真正的難點不是「怎麼寫比較有吸引力」,是「你手上那份名單能不能這樣用」。
| 多數文章在講 | 這篇在講 |
|---|---|
| 直效行銷是什麼 | 名單怎麼來才合法 |
| 跟間接行銷差在哪 | 第一次聯絡要附什麼 |
| 文案怎麼寫 | 他說不要之後,你要做什麼 |
| 哪個管道最有效 | 2024 年之後簡訊多了哪一道關卡 |
先講兩條個資法的明文,因為它們是所有管道的共同底線。
底線一:蒐集個資時要告知的六件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蒐集個人資料時應告知六款:

| 要告知什麼 | |
|---|---|
| 1 | 機關(公司)名稱 |
| 2 | 蒐集之目的 |
| 3 | 個人資料之類別 |
| 4 | 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 5 | 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 6 |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
⚠️ 注意
⚠️ 看第 2 款與第 4 款——這兩款是實務上最常出事的地方。
第 2 款「蒐集之目的」:如果當初留資料的目的是「訂位」,那份電話後來拿去做行銷,就是在特定目的之外使用。
第 4 款「利用之對象」:如果沒有告知會提供給第三方,那份名單就不該給關係企業、經銷商或合作夥伴。
⚠️ 所以「我們有客戶名單」跟「我們可以對這份名單行銷」,中間隔著一句話:當初蒐集的時候,有沒有告知會這樣用。(這些資料該不該集中到一套系統裡,CRM 是什麼那篇先談該不該用。)
第 8 條第二項有免告知的例外(依法律規定、執行法定職務、告知將妨害公務或公共利益、當事人已明知、非營利目的且對當事人無不利影響),但多數商業情境不在那些例外裡。
底線二:第一次行銷就要給退出方式,而且費用你出
這是個資法第 20 條。它有兩句話值得逐字看。
第二項: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第三項: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 注意
⚠️ 第三項那七個字「並支付所需費用」值得單獨拿出來講。
它的意思是:退出這件事的成本,要業者自己吸收。
所以: – ❌ 「回覆簡訊 STOP 退訂(簡訊費用由您負擔)」 – ❌ 「請來電 02-XXXX 辦理退出」(如果那是付費電話) – ✅ 免費的退出管道
⚠️ 而第二項的「應即停止」也不是「下一波再處理」。 很多公司的實際流程是退訂名單一個月更新一次——那中間發出去的每一封,都在已經表示拒絕之後。
這兩條合起來的實務結論:退出機制不是加分項,是第一次聯絡就要附上的東西。

管道一:電話
電話是三種裡面最貴、也最容易造成反感的一種。
| 面向 | 實際狀況 |
|---|---|
| 告知義務 | 同上,看名單當初怎麼來 |
| 退出機制 | 對方表示拒絕,要立刻記錄並停止——而且要真的進得了那份「拒絕名單」 |
| 成本 | 人力成本最高(不是電話費) |
| 反感度 | 最高,而且會連帶影響品牌 |
⚠️ 電話最大的實務問題:「拒絕」的記錄常常沒有被系統化。 客服接到一句「以後不要打來了」,如果那句話沒有被寫進系統、只是那位同事記得,下個月換一個人打,就是再犯一次。
現在還划算嗎: 只在一種情況下划算——高單價、對方已經在流程中、而且這通電話是他預期會接到的(例如報價後的追蹤)。陌生開發的電話,對多數中小企業而言成本效益已經不成立。

管道二:簡訊——2024 年之後多了一道關卡
簡訊這兩年多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門檻——而且它跟個資法無關,是防詐的規定。
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NCC 要求電信事業精進商業簡訊的風險管控機制。 依 NCC 2024 年 11 月 13 日的新聞稿:

| 項目 | 內容 |
|---|---|
| 生效日 | 民國 113 年(2024 年)11 月 18 日起 |
| 檢查範圍 | 所有商業簡訊發送前,內容均須通過檢查 |
| 要登錄的情況 | 內容帶有 URL、短網址或電話號碼 |
| 流程 | 須預先提出申請,經電信事業審核通過後登錄;後續發送的內容須與登錄資料相符 |
| 不符的後果 | 與登錄資料不符或未登錄者,不予發送 |
⚠️ 注意
⚠️ 這條規定對行銷簡訊的實際影響,比多數人以為的大。
行銷簡訊幾乎都會帶連結——活動頁、商品頁、預約頁。而現在那個連結要事先登錄,而且發出去的內容要跟登錄的相符。
所以「臨時想到一檔活動,今天下午發簡訊」這種操作,在現在的流程下已經不成立。 你要預留審核與登錄的時間。
⚠️ 另一個連帶影響:短網址的彈性沒有了。 很多人習慣用短網址服務隨時換目標頁面——但現在那個網址是登錄過的,換掉就跟登錄資料不符。
現在還划算嗎: 開信率高是它的優勢,但成本、門檻與反感度都在上升。比較合理的定位是「已經是客戶、而且是他需要知道的資訊」——訂單狀態、預約提醒、到期通知。純促銷的簡訊,投報率通常撐不住那些成本。
管道三:EDM——台灣目前沒有專法,但這不代表沒有規範
很多人以為電子郵件行銷在台灣「沒人管」。這個印象只對了一半。
對的一半:台灣目前確實沒有反垃圾郵件的專法。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長年停在草案階段,尚未成為法律。
不對的一半:個資法一樣適用。 前面那兩條底線——蒐集時的告知義務、首次行銷要提供免費的退出方式、表示拒絕就要立刻停止——對電子郵件完全適用。

| 誤解 | 實際 |
|---|---|
| 沒有反垃圾郵件法,所以隨便寄 | 個資法管的是「名單怎麼來、怎麼用」 |
| 退訂連結是禮貌 | 它是第 20 條第三項的要求 |
| 買來的名單可以用 | 那份名單的告知義務你根本沒履行 |
💡 小提醒
⚠️ 還有一層規範不是法律,但實際影響更大:收件端的過濾。
各大郵件服務商對寄件者有自己的驗證與信譽要求。被大量標記為垃圾郵件的寄件網域,之後連正常的交易信(訂單確認、密碼重設)都可能進不了收件匣。
這是一個比罰則更直接的代價:法規的風險是機率問題,寄件信譽的損害是確定會發生、而且會影響到本來沒問題的信。
⚠️ 所以「名單品質」對 EDM 來說不是成效問題,是基礎設施問題。
現在還划算嗎: 三種裡面現在最划算的一種——成本最低、可以分眾、可以量測、而且名單是你自己的資產。⚠️ 前提是名單要自己長出來,不是買來的(導入前該先搞懂的事,EDM是什麼那篇整理過)。
EDM 的第二層門檻:收件端的規則比法規更硬
上一節講的「寄件信譽」不是抽象的說法,它有具體的、公開的門檻。
Gmail 從 2024 年 2 月 1 日起,對「每天寄超過 5,000 封給 Gmail 帳號」的大量寄件者,訂了一組明確的要求:

| 要求 | 內容 |
|---|---|
| 網域驗證 | 要設定 SPF、DKIM 與 DMARC;寄件者 From 標頭的網域要與 SPF 或 DKIM 網域對齊,才能通過 DMARC 驗證 |
| 垃圾郵件率 | 在 Postmaster Tools 裡回報的垃圾郵件率要低於 0.30% |
| 一鍵取消訂閱 | 行銷與訂閱類郵件必須支援一鍵取消訂閱,而且信件內文要有清楚可見的取消訂閱連結(交易類郵件不在此限) |
⚠️ 注意
⚠️ 這一組要求的性質,跟法規不一樣:它不是「被抓到才處理」,是「不符合就寄不到」。
Google 也講明了執行的時程:2025 年 11 月起加強對不符合規定流量的執行,不符合寄件者要求的郵件會遇到干擾,包含暫時性與永久性的退回。
兩個實務上的重點:
① 那個 0.30% 的門檻很低。一萬封裡面只要超過 30 個人按「檢舉垃圾郵件」就超標了——而買來的名單,這個數字很容易破。
② 「一鍵取消訂閱」跟個資法第 20 條第三項是同一個方向,只是一個是收件端的技術要求、一個是法規義務。做一次,兩邊同時滿足。
⚠️ 注意這是 Gmail 的規定,其他郵件服務商各有自己的一套;本文引用的數字與日期以 Gmail 官方說明為準,其他服務商請各自確認。
直效行銷三個管道比較:電話、簡訊、EDM
| 電話 | 簡訊 | EDM | |
|---|---|---|---|
| 告知義務 | 相同(個資法第 8 條) | 相同 | 相同 |
| 退出機制 | 要能立刻記錄並停止 | 要免費 | 退訂連結 |
| 額外門檻 | — | 帶連結要事先登錄 | 寄件信譽 |
| 單位成本 | 最高 | 中 | 最低 |
| 反感度 | 最高 | 中高 | 較低 |
| 適合的情境 | 高單價、流程中的追蹤 | 已是客戶、必要通知 | 持續關係、分眾內容 |
看「適合的情境」那一列——三種的共同點是:它們都在「對方已經跟你有關係」的時候比較有效,而不是拿來做陌生開發。

直效行銷從零開始的合規建置順序
| 順序 | 做什麼 | 對應 |
|---|---|---|
| 1 | 把蒐集表單上的告知事項寫齊六款 | 個資法第 8 條 |
| 2 | 把「行銷」明確寫進蒐集目的 | 第 8 條第 2 款 |
| 3 | 建一份「已拒絕」名單,並且是即時的 | 第 20 條第 2 項 |
| 4 | 每一次行銷都附免費的退出方式 | 第 20 條第 3 項 |
| 5 | 簡訊要用的連結先去登錄 | 防詐相關規定 |
| 6 | 清掉買來的、來路不明的名單 | 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的部分 |
💡 小提醒
第 6 步最痛,但它是唯一一步可以一次解決很多問題的。
⚠️ 一份來路不明的名單,它的告知義務你沒履行、它的拒絕紀錄你沒有、它的品質還會拖垮你的寄件信譽——三個問題同一個來源。

清掉之後名單會變小,但那份變小的名單才是真的可以用的。

⚠️ 本節整理的是法規內容與一般性原則,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判斷請諮詢專業或洽詢主管機關。
最後講一個我自己的看法。
前面列的那些義務,讀起來像是一堆麻煩。但如果把它們翻譯成白話,其實只有一句:你要能證明這個人願意收到你的訊息。
而那句話同時也是成效的分水嶺。 一份「願意收」的名單,開信、回應、成交的數字跟一份「被收集來的」名單不是同一個量級——所以合規要求你做的那些事,剛好也是讓這件事有效的那些事。

⚠️ 反過來說也成立:一份需要靠「他不知道可以退訂」才維持得住規模的名單,本來就撐不起任何有意義的成效。 它只是把問題往後延——延到某一天有人檢舉、或是寄件網域被標記為止。
所以我通常建議:把名單規模當成結果,不是目標。 目標是「有多少人願意收」,那個數字長得慢,但它不會倒。

至於一份名單該怎麼長出來(同意怎麼留、第一方資料怎麼集中,見再行銷名單怎麼建)、多久聯絡一次、內容怎麼分眾,那牽涉到你的產業與客戶關係的性質——高頻消費跟一年一次的生意,合理的節奏差很多,不是照著通則抓。

常見問題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繁體中文,台灣,法規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繁體中文,台灣,法規條文)
- 法務部 —《修正「個資法」增訂民眾對不當行銷有拒絕接受權利之相關規定》(繁體中文,台灣,主管機關新聞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督促電信事業精進商業簡訊風險管控機制》(2024-11-13)(繁體中文,台灣,主管機關新聞稿)
- Gmail Help —《Email sender guidelines》(英文,美國,郵件服務商官方規定)
- Google Blog —《Gmail introduces new requirements to fight spam》(英文,美國,郵件服務商官方公告)
- 行政院 —《行政院院會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繁體中文,台灣,行政院新聞;該條例為草案,尚未成為法律)
ℹ️ 關於本文
⚠️ 本文整理的是公開的法規條文與主管機關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規以查閱當日(2026 年 9 月 13 日)的公開版本為準,條文會修正,實際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主管機關公告的當期版本為準;個案是否合規,請諮詢專業律師或洽詢主管機關。⚠️ 文中特別標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為「草案」,它尚未成為法律——引用時請不要把它當成現行規定。本文刻意不寫罰鍰金額(各來源說法不一,且會隨修法變動),也不提供各管道的開信率、回應率等行情數字——那些沒有可引用的官方來源。簡訊相關的規定屬防詐法制的一部分,實務細節請洽各電信事業與主管機關確認。
陳俊鳴
網路流量操盤手.企業行銷顧問
操盤SEO與網路行銷實戰逾15年,2014年創辦晨星事業有限公司(晨星行銷),從SEO網站架設、關鍵字策略到銷售漏斗與變現模式一手包辦。現為智信科技、瞻新資訊等多家企業的常年行銷顧問,也獲頒過亞洲十大卓越名師金像獎,把每一次流量成長都當成自己的事業在打。曾是馬來西亞象棋、圍棋國手,拿過亞洲盃第二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