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晨星行銷 陳俊鳴執行長(網路流量操盤手・企業行銷顧問)
招生季前,補習班最常做的兩件事是印傳單、投臉書廣告。錢花下去之後,常常卡在兩個地方:家長看到了,卻不知道下一步要去哪裡報名;或是廣告上一句「保證進步」「全區第一」,被同業或家長檢舉。
所以答案先放前面。補習班廣告要同時過兩關:一關是找得到——打給真正做決定的人,每個管道都接到同一個招生頁;另一關是不出事——立案資訊要寫、老師要用真實姓名、不誇大、不到學校裡招生,榜單只寫查得到的事實。
第一關,搜尋結果前幾頁已經講了不少;第二關,幾乎沒人講清楚。這篇兩關都講,法規的部分每一條都附上原文出處,你可以自己點進去核對。
補習班廣告先打給誰:國中小與高中的招生決定在家長手上
補習班的「客人」其實有兩個人:上課的是孩子,付錢、簽約、決定要不要來的,通常是家長。
聽起來是常識,但很多廣告是反著做的——素材寫得像給學生看,投放也鎖定學生。結果看到的人不能做決定,能做決定的人沒看到。

一份 2016 年的台大碩士論文用問卷調查國中小學生家長怎麼選補習班,結論補習班負責人可以記下來:家長重視的是課程與教材設計、品牌口碑、舒適安全的環境;而且家長選補習班時不太受學校老師影響,比較常參考親朋好友的推薦與網路社群留言版的討論。這是學位論文,摘要沒寫樣本數與地區,只能當參考,但方向跟多數補習班的實際經驗一致:家長是先聽人講、上網查,然後才來問你。
另一個理由更硬,來自廣告平台本身。Google 的廣告政策寫明,未滿 18 歲的使用者不適用任何形式的個人化廣告;Meta 在 2023 年 1 月的官方公告裡也宣布,自同年 2 月起廣告主只能用年齡與地區觸及青少年,連性別都不能選,青少年追蹤了哪些帳號也不再影響他們看到的廣告。也就是說,「鎖定國中生的興趣投放」這種做法,在兩大平台上本來就做不到。

| 補習班類型 | 誰做決定 | 廣告該打給誰 | 素材該回答的問題 |
|---|---|---|---|
| 國小安親、才藝、文理 | 家長 | 家長 | 安不安全、離家近不近、老師是誰、怎麼接送 |
| 國中文理 | 家長為主,孩子有意見 | 家長 | 課程怎麼排、班級人數、成績怎麼追蹤、費用與退費 |
| 高中升學 | 家長與學生一起 | 家長為主,學生透過口碑 | 師資、課程與學測考科的對應、試聽 |
| 成人語言、證照、技藝 | 學員自己 | 學員本人 | 上完能做什麼、時間彈不彈性、費用 |

這張表的意思不是「學生不重要」,而是線上廣告的預算,先花在能做決定的人身上。學生那一端,靠的是口碑與老生帶新生,不是廣告。
補習班招生管道怎麼組:家長從搜尋、地圖到報名的每一段
把家長找補習班的過程攤開來,大致是這樣:聽到有人推薦(或孩子成績出問題)→ 上網搜「地區+科目+補習班」→ 看地圖上的評價和照片 → 點進官網或粉專看課程與費用 → 加 LINE 問問題 → 報名試聽或說明會 → 簽約繳費。
每一個管道,管的其實只是其中一段。


| 管道 | 家長在這裡做什麼 | 補習班要準備什麼 | 法規與平台規則要注意 |
|---|---|---|---|
| 親友推薦、老生帶新生 | 第一次聽到你的名字 | 讓舊生家長願意開口的服務品質 | 給推薦獎勵要誠實揭露,不能假裝是自發好評 |
| Google 搜尋 | 主動找「地區+科目」 | 官網招生頁、能被搜到的課程內容 | 廣告與網頁都要載明立案機關與文號 |
| Google 地圖(商家檔案) | 比較距離、評價、照片 | 正確的班名、地址、時間、照片、回覆評論 | 班名要跟立案證書一致;不能用好處換評論 |
| 臉書、IG 廣告 | 被動看到、有印象 | 給家長看的素材、點進去就是報名頁 | 只能打給成年人,素材不得誇大不實 |
| LINE 官方帳號 | 問問題、收通知 | 回覆速度、說明會與試聽的通知 | 用學員個資發行銷訊息,要告知立案名稱與資料來源、給拒收方式 |
| 傳單、布條 | 在住家附近看到 | 清楚的班名、立案資訊、聯絡方式 | 不得進到學校內發放或招生 |
| 說明會、試聽 | 確認老師與環境 | 讓家長當場看懂課程與費用 | 收費、退費規定要先講清楚 |
地圖那一格要多講兩句。Google 商家檔案的官方說明〈改善商家在 Google 本地排名的訣竅〉寫得很直接:本地搜尋結果主要取決於關聯性、距離和顯著性,而且評論越多且評分越高,商家的本地排名就會越前面。所以班名、地址、上課時間這些基本資料填對,照片放真實的教室,每一則評論都認真回,這是在地補習班最便宜的招生工作。在地搜尋的其他細節,站上另一篇在地商家還要不要做在地 SEO有完整整理。

評論有一條線不能踩。不少補習班會送一堂免費課、一份文具,請家長去留五星評論。Google 地圖的使用者內容政策明文禁止「以金錢、折扣、免費商品和/或服務等利益,誘使消費者發布任何評論」,也禁止選擇性募集好評。公平會的薦證廣告規範說明同樣要求,推薦者跟廣告主之間有一般人想不到的利益關係時,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邀請家長留下真實心得可以,用好處換好評不行。口碑經營的完整做法,可以看站上〈口碑行銷不是找人寫好評〉。

常見的情況是:招生季前一個月才開始投廣告,廣告點進去是粉專首頁,家長得自己往下滑找課程;或是傳單上只印了電話,家長想先上網查一下,卻搜不到官網。每個管道各做各的,家長在中間某一段就走丟了。
所以比管道清單更要緊的是一件事:所有管道最後都要接到同一個招生頁。搜尋廣告接它、地圖的網站連結接它、臉書廣告接它、傳單上的 QR code 也接它。就像一間店不管客人從前門還是側門進來,櫃檯都在同一個地方——家長從哪一段進來,看到的資訊都一樣、下一步也都一樣。

預算有限的補習班,先把錢花在測得出來的地方:搜尋廣告、地圖資料、說明會報名,每一筆都算得出「花多少錢換到幾個家長留電話」。先做看得到成效的廣告,品牌從口碑裡長出來,等現金流穩了再談形象廣告,才不會是在賭。

至於教育課程在搜尋上該挑哪些字、內容要寫多深,站上另外有一篇教育、診所、法律三種產業的 SEO 選字差異可以對照。
說明會與試聽:家長簽約前的最後一關
說明會與試聽是所有管道的終點,也是家長最後一次確認的地方。這個場合常被當成「講課給家長聽」,但家長真正要確認的是三件事:上課的老師是不是廣告上那位、教室安不安全、錢怎麼收怎麼退。

最後那件事,教育部準則第 22 條其實有規定:補習班的收、退費規定,應公告於補習班明顯處所;報名表除了學生資料,還要載明學生已知悉並了解收退費規定;學生未成年的,報名表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生效,退費時也要通知法定代理人具領。所以說明會現場,正是把這些規定講清楚、讓家長簽名的地方——家長在說明會上就把錢的事問清楚,總比簽完約才發現退費規定跟想像的不一樣,對雙方都省事得多。

補習班廣告的法規有三層:法律、教育部準則、各縣市規則
講法規之前,先把結構講清楚,不然很容易把不同層級的規定混在一起。可以把它想成一棟房子:法律是地基,教育部準則是樑柱,各縣市規則是每一戶自己的裝潢——同一棟樓,每戶的細節不一樣。

| 層級 | 法規名稱 | 管什麼 |
|---|---|---|
| 法律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 立案義務、廣告真實姓名揭露與不得虛偽不實、罰鍰與處分種類 |
| 中央命令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教育部,110 年 1 月 5 日修正) | 招生簡章內容、廣告要載明立案資訊、不得誇大不實、收退費、不得到校招生 |
| 地方自治法規 | 各縣市的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與裁罰基準 | 更細的退費比例、應備文件、裁罰級距 |
| 另一條線 | 公平交易法 |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比較廣告、薦證 |
各縣市的規則不一樣,以兩個直轄市為例:
- 臺北市: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108 年 4 月 30 日修正)本身沒有另訂廣告條文,但退費比中央更有利於學生;廣告違規怎麼罰,寫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的統一裁罰基準裡。
- 新北市: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110 年 4 月 28 日修正)要求定型化契約載明收費、退費規定與履約保證機制,招生文件要備置供查核,而且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授課。

那誰會來查?公平會在官網的問答裡說明,刊登不實榜單涉及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而依該會委員會議決議,立案補習班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也就是縣市教育局)查處,未立案的補習班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查處(公平會問答)。這條分界不是絕對的——後面會講到,公平會也對立案補習班的比較廣告開罰過。對補習班負責人來說,兩個機關的底線方向是一樣的:廣告不能虛偽不實,也不能引人錯誤。

還有一個常見的誤會要先講:有公司或商業登記,不等於補習班立案。準則第 2 條對短期補習班的定義是「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監察院 115 年 5 月 27 日公告糾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理由之一就是該局以業者已辦商業登記為由,排除應立案登記的規範;高雄市教育局後來函復教育部,確立商業登記只是組織主體的登記、不是特定事業的許可,只要實質營業符合上述要件就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納管,並對案內業者依第 24 條分別裁處 7 萬、5 萬、5 萬元罰鍰、勒令停止招生。開才藝教室、課輔工作室的朋友特別要留意:沒有立案就打招生廣告,問題不在廣告寫了什麼,而是招生本身就不合法。


⚠️ 注意
這一節講的是臺北市與新北市。你的補習班如果在其他縣市,退費比例、應備文件與裁罰級距都可能不同,請以所在地教育局公告的現行規則為準。
補習班廣告一定要放的資訊:立案機關與文號、立案全名、老師的真實姓名
這一節是最容易做到、也最常被漏掉的部分。

第一,立案機關與文號。 教育部準則第 17 條第 3 項寫得很直接:補習班的宣傳或廣告,應於明顯處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這就是很多人說的「立案字號」。不是寫在網站最底下的小字就好,是「明顯處」——意思跟店家把營業執照掛在櫃檯旁差不多,要讓人一眼看得到。
漏掉會怎樣?臺北市的裁罰基準把「宣傳或廣告未於明顯處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列為處分項目:第一次糾正並限期整頓改善,同一事項第二次停止招生一個月,第三次以上停止招生三個月。
算一筆帳就知道這不是小事。停止招生一個月,如果剛好碰上暑假前或開學前的招生季,損失的不是一個月的新生,而是一整季的新生——而原因可能只是傳單上少印了一行字。

第二,立案名稱全名。 準則第 6 條第 4 項規定,補習班對外招生時,應以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具名;第 17 條第 1 項也要求招牌名稱要跟立案證書所載名稱(含類科)相符。廣告上只寫簡稱或品牌名、沒有全名,家長就無從查證。
第三,老師的真實姓名。 這一條很多補習班沒注意到。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補習班的招生、書面契約與各種廣告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形。
補教業很常見「數學王子」「英文天后」「X 老師」這類稱呼。稱呼本身不是問題,問題是廣告上只有藝名、沒有真名。違反這一項,依同條第 13 項,處負責人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按次處罰,必要時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臺北市的裁罰基準再細分成第一次 5 萬到 15 萬、第二次 16 萬到 24 萬、第三次以上 25 萬。

💡 小提醒
立案資訊還有一個很少人想到的好處:家長查得到。各縣市都有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教育部終身教育司也在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每日更新全國立案短期補習班的基本資料。廣告上把核准機關與文號寫清楚,等於主動讓家長去查——對一個要把孩子交出去的家長來說,這比任何形容詞都有說服力。
補習班廣告不能寫的話:誇大不實、保證結果、到學校內招生
不能誇大不實、不能引人誤解。 準則第 17 條第 2 項:補習班招生應秉持誠信、公開、正確之原則,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引人誤解、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準則第 35 條也把「刊登、傳播或張貼誇大不實之招生宣傳資料或廣告」列為可以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的情形。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從另一個方向管:事業不得對於與商品或服務相關、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依第 42 條,可處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

「保證」兩個字要特別小心。 法規沒有逐字禁止「保證」這個詞,但「保證考上」「保證進步 20 分」這種說法,補習班幾乎拿不出證據證明每個學生都做得到——它很難通過「不得誇大不實、引人誤解」這一關。能保證的是你做什麼(每週幾堂、幾人一班、怎麼追蹤),不是學生會得到什麼結果。

國外的主管機關也是這樣看。印度中央消費者保護局 2024 年 11 月發布的補教廣告指引,直接把「保證錄取」「保證升遷加薪」「讓消費者以為報名就能拿到好名次、高分」列為誤導廣告的態樣。那是印度的規定,不是台灣法規,但可以當一個參考座標:「保證結果」在不同國家的主管機關眼裡,都是最先被盯上的那一種廣告。
不能到學校裡面招生。 準則第 27 條第 2 項:補習班不得妨礙在學學生之上課及作息,並不得至學校內為宣傳或招生。到校園裡發傳單、請學生在班上幫忙發,都碰到這條。

新北市還有一條:不能聘現任學校專任老師。 新北市規則第 13 條規定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授課。所以「現任某某高中老師親授」這種廣告詞,在新北市不只是誇不誇大的問題,而是把一個違規事實直接寫在廣告上。這是新北市的規定,其他縣市請查所在地規則。

| 常見寫法 | 問題在哪 | 比較安全的寫法 |
|---|---|---|
| 保證考上前三志願 | 結果無法保證,容易被認定引人誤解 | 說明課程設計、班級人數、追蹤方式 |
| 全區第一、最強師資 | 沒有公正客觀的比較依據 | 寫老師的真實學經歷與教學年資 |
| 只寫「X 老師」的藝名 | 違反真實姓名揭露 | 藝名+真實姓名一起寫 |
| 現任 XX 高中老師親授(新北市) | 自曝違反新北市規則第 13 條 | 不寫,改寫可查證的經歷 |
| 廣告上沒有立案資訊 | 違反準則第 17 條第 3 項 | 明顯處寫核准立案機關與文號 |
| 送一堂課換五星評論 | 違反 Google 地圖政策;利益關係沒揭露 | 邀請真實心得,不附條件 |
補習班榜單怎麼放才安全:公平會罰 50 萬的處分書怎麼說
榜單是補習班最有說服力、也最容易出事的廣告。直接看一份真實的處分書。
公平會公處字第 098043 號(98 年 3 月 5 日)處分的是臺北市一家立案文理補習班。這家補習班在報紙、文宣與布條上宣稱:高三應屆學生學測數學滿級分 204 人,「大幅超越臺北縣市其他補習班總和」、「超過臺北縣市高三所有滿級分學生至少 50%」、「平均每 100 位學生有 91.8 位超過頂標」、「頂標成績比例為所有同業至少 8 到 10 倍以上」。
公平會怎麼判,才是這份處分書的重點:
- 那 204 人,公平會認定有名單及報名表可稽,應屬可採。也就是說,補習班自己的數字是真的。
- 但「其他補習班總和」,是補習班自己蒐集 7 家的傳單算出來的,非由公正客觀之第三者進行,不足以代表全臺北縣市。
- 「超過 50%」的分母,是補習班自己把全國人數除以 4 區、再推估臺北縣市佔 4.5 成算出來的;大考中心回覆實際臺北縣市滿級分是 1,126 人,不是它推估的 328 人。
- 「91.8%」實際算出來是 91.6%;「8 到 10 倍」沒有說明計算方式。
- 比較表上把一家對手的滿級分寫成 1 人,實際上那份文宣列的是歷年總分榜首,不是當年數學滿級分人數。
結果:違反當時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罰 40 萬)與第 24 條(比較廣告顯失公平,罰 10 萬),合計 50 萬元。公平交易法在 104 年全文修正後條次有變動,這份是舊法時期的處分,但「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判斷方式沒有變。

這份處分書給補習班的教訓,濃縮成一句話就是:你自己的數字是真的,不代表你的比較是真的。榜單上寫自己查得到的事實沒有問題;一旦開始跟「全區」「其他補習班」「所有同業」比,分母就必須是公正客觀的統計。自己推估分母,就像自己出題、自己改考卷,分數再漂亮也不算數。

拿推估的數字做宣傳,不是只有台灣出過事。根據韓國《亞洲經濟》英文版 2023 年 12 月的報導,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多家入學補習班與出版社的不實廣告開罰,報導提到的態樣之一,就是用補習班自行推估的錄取人數做宣傳。這是媒體轉述,細節以韓國主管機關公布為準,但方向跟公平會那份處分書如出一轍。
另一個例子年代更早。臺北市政府 92 年的一份訴願決定書記載,一家補習班的「捷報」誤登了同名考生的姓名,班方承認「疏於查證致誤登同名考生姓名」,教育局認定刊登不實廣告、處停止招生三個月。這個處分後來因為處分機關的管轄問題被撤銷、發回重新處理,沒有對廣告本身做實質判斷——但它說明了一件事:榜單上每一個名字都要跟報名資料核對過,同名同姓就是最常見的坑。
公平會的問答講得更直接:如果學生根本沒在該補習班上過課,買榜單的行為已經涉及詐欺等刑事責任,刊登不實榜單則涉及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榜單還有一層是個資。把學生的名字、照片、學校放上榜單,等於把個人資料用在宣傳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特定目的以外的利用要符合法定例外(例如經當事人同意),而補習班的個資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1 條也要求,用個資做宣傳、推廣或行銷時,要告知立案名稱與資料來源,並提供拒絕的方式。
這裡有個細節很多人沒注意。個資法第 7 條第 2 項把這種同意定義為:經明確告知利用目的、範圍與同意與否的影響之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所以把「同意上榜」夾在報名契約一長串條款裡,讓家長一次簽完,效力很容易有爭議。印度那份補教廣告指引走得更遠:使用成功考生的姓名、照片、推薦,要取得書面同意,而且同意書要在錄取之後才簽。台灣法規沒有規定一定要放榜後簽,但這個做法很合理——學生考完、知道自己要被放上榜,才是真正知情的同意。實務上最穩的做法是:放榜後另外請學生與家長簽一張上榜同意書,未成年由家長簽。

印度指引還有一條可以借鏡:廣告上要揭露上榜學生的名次、上的是哪一門課、上了多久、是不是付費課程。台灣沒有這樣的明文,但它正好對應補習班最常被質疑的地方——只來試聽兩堂、上過一期衝刺班的學生,算不算「本班學員」?把每位上榜學生上的是哪一班寫清楚,就不怕被說引人錯誤。
| 榜單寫法 | 安全程度 | 原因 |
|---|---|---|
| 本班學員 XX 人考取 XX,附放榜後簽的上榜同意 | 較安全 | 自己的數字、查得到、有單獨的同意 |
| 只寫姓氏或去識別化(王 O 明) | 較安全 | 降低個資風險,但人數仍要真實 |
| 註明學生上的是哪一班、上了多久 | 較安全 | 讓家長看得懂成績跟哪一門課有關 |
| 把只來試聽、只上過短期班的學生算進「本班學員」 | 危險 | 容易被認定引人錯誤 |
| 「超越其他補習班總和」「全區最多」 | 危險 | 沒有公正客觀統計就是虛偽不實 |
| 跟同業比較,並寫出對手的人數 | 最危險 | 公處字第 098043 號就是這一種 |


補習班招生頁要放什麼:讓家長敢打電話的六個區塊
前面說所有管道都要接到同一個招生頁。這個頁面要放什麼,教育部準則其實已經給了一半答案。
準則第 16 條規定,招生簡章內容要包括:核准辦理之類科、招收班數、人數、開課日期、當期修業期間、收退費規定、核准立案之機關與文號,以及地方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事項。這些本來就該寫,把它們放上網頁,就是招生頁的骨架。
再加上家長真正在意的東西,一個完整的招生頁大致是這六塊:
| 區塊 | 放什麼 | 為什麼 |
|---|---|---|
| 1. 立案資訊 | 立案全名、核准立案機關與文號 | 法定必放;家長可以自己查 |
| 2. 課程與班級 | 類科、開課日期、修業期間、每班人數上限 | 簡章法定項目;家長最先比較的就是這些 |
| 3. 師資 | 真實姓名、可查證的學經歷 | 真實姓名揭露是法律義務 |
| 4. 收費與退費 | 每期費用、繳費方式、退費規定 | 家長最怕的就是繳了錢退不回來 |
| 5. 契約 | 定型化契約可以先看、審閱期 | 消保處查核的重點 |
| 6. 下一步 | 試聽或說明會報名表、LINE、電話 | 讓家長看完知道要做什麼 |


第 4、5 塊特別要緊。行政院消保處 114 年 10 月公布的短期補習班專案查核結果,查了新北市、新竹市、彰化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 18 家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有 17 家不符規定,缺失集中在無法認定有踐行審閱期、上課人數上限沒填或超過核定人數、繳費方式記載錯誤、沒寫退費方式或退費標準不符地方規定。消保處也提醒,如果學費是一次收足而不是按月繳,家長要注意契約有沒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

退費要寫哪一套,看你在哪個縣市。中央準則第 24 條是:開課日前申請退 90%、開課後未達全期三分之一退一半、三分之一以上可以不退。臺北市管理規則第 9 條更有利於學生,例如開課日前第 60 日以前申請可退 95%、開課當天結束後到第二次上課前申請可退 70%。招生頁上寫的退費規定,要跟你所在縣市的現行規則一致,不要直接抄別縣市的版本。

💡 小提醒
招生頁不必做成一頁很長的廣告。把上面六塊用清楚的標題分開,家長滑到第 4 塊就能看到錢的事,滑到第 6 塊就能報名。比起漂亮的主視覺,家長更在意的是「看完知道要做什麼」。
如果你經營的是學校而不是補習班,法源與重點完全不同,可以看站上另一篇學校網站設計。
補習班廣告上線前的七題自我檢查
每一則廣告、每一張傳單、每一次改版招生頁,發出去之前問自己七題:
- 明顯處有沒有寫核准立案的機關與文號?
- 班名是不是立案全名,跟招牌、立案證書一致?
- 提到老師的地方,有沒有寫真實姓名?
- 有沒有「保證」「第一」「最強」這類拿不出證據的字?
- 榜單上每個名字都核對過報名資料、取得單獨的同意了嗎?跟同業的比較有公正客觀的統計嗎?
- 收費、退費規定跟所在縣市的現行規則一致嗎?
- 這則廣告點進去,是不是直接到招生頁,家長看完知道下一步?
這七題不需要會操作任何廣告後台,只需要看得懂。你可以不是行銷專家,但這幾件事要有常識——因為就算把廣告交給外部的人做,立案資訊、老師的名字、退費規定,最後還是補習班自己負責。委外不等於甩手不管。
我一直覺得,補習班負責人最該做的,是把教學做深、做透——那是一間補習班真正無法被取代的東西。招生廣告是另一門專業,得靠大量實作才會準。負責人真要一頭栽進去,多半不是學不會,而是在自己最重要的位置上分了心;有時候是心有餘而力不足,有時候是精力就這樣一點一點耗掉。所以我的建議很直接:把力氣花在刀口上,招生廣告這一段,交給我們這些以此為專業的人。
常見問題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查閱日 2026-10-2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查閱日 2026-10-2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教育部,110 年 1 月 5 日修正,查閱日 2026-10-29)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108 年 4 月 30 日修正,查閱日 2026-10-29)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106 年 12 月 27 日訂定,查閱日 2026-10-29)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廢)臺北市輔導管理補習班實施要點》(95 年 4 月 6 日廢止,僅作沿革參考)
- 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110 年 4 月 28 日修正,查閱日 2026-10-2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查閱日 2026-10-29)
- 公平交易委員會 —《補教業者為了搶升學率,向考生買榜單…貴會如何處理?》(查閱日 2026-10-29)
-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處字第 098043 號處分書》(98 年 3 月 5 日)
-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106 年 1 月 19 日修正,查閱日 2026-10-29)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臺北市政府 92.01.15 府訴字第 09203503600 號訴願決定書》(92 年 1 月 15 日)
- 行政院 —《短期補習班專案查核結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4 年 10 月 14 日)
- 監察院 —《公告糾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院台教字第 1152430249 號,115 年 5 月 27 日)
- 監察院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糾正案結案情形一覽表(115 教正 0008)》(115 年 7 月 24 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111 年 1 月 22 日修正,查閱日 2026-10-2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查閱日 2026-10-2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查閱日 2026-10-29)
-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全國立案短期補習班基本資料》(教育部終身教育司,查閱日 2026-10-29)
- 國立臺灣大學學術典藏 —《以計畫行為理論探討家長對補習班的選擇行為》(胡學華,碩士論文,2016)
- Google 商家檔案說明 —《改善商家在 Google 本地排名的訣竅》(查閱日 2026-10-29)
- Google 地圖使用者提供內容政策說明 —《禁止和受限內容》(查閱日 2026-10-29)
- Google Ads 政策說明 —《Restricted targeting in Personalized advertising》(英文,全球,查閱日 2026-10-29)
- Meta —《Continuing to Create Age-Appropriate Ad Experiences for Teens》(2023-01-10;英文,全球)
- Central Consumer Protection Authority —《Guidelines for Prevention of Misleading Advertisement in Coaching Sector, 2024》(2024-11-13;英文,印度;LiveLaw 轉載之公告原文)
- The Asia Business Daily —《’Daechi·Seocho Overwhelming 1st Place’ Never Existed… False Advertising Academies Fined 1.8 Billion Won》(2023-12-10;英文,韓國;媒體報導)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裁罰基準與主管機關說明,以查閱當日(2026 年 10 月 29 日)的公開版本為準;短期補習班的管理規則屬各縣市自治法規,修正頻繁且各地不同,實際請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教育局公告的現行規定為準。文中引用的處分書與訴願決定書年代較早,當時適用的法條版本與現行不同;印度與韓國的資料屬國外規範與媒體報導,僅作為判斷方向的參考,不代表台灣的法律要求。本文為一般性的法規整理與招生實務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也不構成任何招生成效的保證。
陳俊鳴
網路流量操盤手.企業行銷顧問
操盤SEO與網路行銷實戰逾15年,2013年創辦晨星事業有限公司(晨星行銷),從SEO網站架設、關鍵字策略到銷售漏斗與變現模式一手包辦。現為智信科技、瞻新資訊等多家企業的常年行銷顧問,也獲頒過亞洲十大卓越名師金像獎,把每一次流量成長都當成自己的事業在打。曾是馬來西亞象棋、圍棋國手,拿過亞洲盃第二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