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晨星行銷 陳俊鳴執行長(網路流量操盤手・企業行銷顧問)
牙醫診所想打廣告,最常問的通常不是「能不能打」,而是很具體的幾句:植牙可以寫價格嗎?矯正可以寫分期嗎?醫師上過植牙學會的課程,可以寫「植牙專科」嗎?
這幾題的答案,常常跟多數人的直覺剛好相反。價格可以寫,分期不能拿來宣傳;專科兩個字能不能用,要看手上那張證書是誰發的。
牙科跟其他科別最大的不同,是植牙、矯正、美白這些主力項目幾乎都是自費。所以牙醫廣告最常出事的地方,往往不是誇大療效,而是「怎麼把人招進門」:優惠、分期、送禮、找名人背書。這些手法在一般商業廣告裡很正常,放到醫療廣告裡,各自對到一條規定。
這篇只講牙科特有的那幾件事。醫療法第 85、86 條逐條在講什麼,站上〈醫療廣告規範:醫療法85、86條白話解說〉已經拆過;術前術後照片與代言的函釋,〈醫美廣告法規〉有完整整理。
⚠️ 注意
本文是一般性的法規整理,不是法律意見。醫療廣告是否違規,由所在地衛生局依個案認定;文中引用的條文與函釋,以 2026 年 10 月 29 日查閱的版本為準。
牙醫廣告要對照的四份規定:能寫什麼、怎麼寫、怎麼招攬、怎麼稱呼
先定義:依醫療法第 9 條,醫療廣告是「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牙醫診所的粉專貼文、Google 廣告、LINE 推播、官網上的療程介紹,只要目的是讓人來看診,都在這個範圍裡。第 87 條還補了一句: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沒寫「植牙」兩個字,但一看就知道在招植牙,一樣算。

把牙醫廣告會碰到的規定攤開,其實是四份東西,各管一件事。
| 管什麼 | 依據 | 白話 |
|---|---|---|
| 能寫什麼 | 醫療法第 85 條+衛福部 103 年 1 月 24 日公告 | 正面表列;公告另外開放疾病名稱、診療項目、醫療儀器與技術、醫療費用 |
| 用什麼方式寫 | 醫療法第 86 條+衛福部 105 年 11 月 17 日令 | 七款禁止方式,第七款「其他不正當方式」由令釋列出十二種情形 |
| 用什麼方法招攬病人 | 醫療法第 61 條+衛生署 94 年 3 月 17 日公告 | 就醫送禮或折扣、傳銷或仲介、擅自義診、宣傳分期付款 |
| 醫師怎麼稱呼 | 醫師法第 7 條之 2、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 | 沒有專科醫師證書不能用專科醫師名稱;廣告上的科別以核准登記的專科為限 |
前兩份多數人聽過。後兩份才是牙科最常漏掉的:第 61 條管的不是廣告怎麼寫,而是招攬病人的方法本身,所以文案寫得再保守,只要提到「分期零利率」或「就醫送洗牙」,就已經碰到了。

違反第 61、85、86 條,罰則都在醫療法第 103 條: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私立診所處罰的是負責醫師(第 115 條)。
還有一個常見的誤會:官網不是法外之地。醫療機構在網路上提供的資訊,雖然不受第 85 條那份清單的範圍限制,但第 86 條的宣傳方式與第 61 條的招攬禁止,網路上一樣適用。臺中市衛生局給牙醫診所的督導考核參考資料,就是把第 61 條、第 86 條與 105 年那份令釋放在同一欄「廣告」底下一起列。

一句話收:牙醫廣告要過的是四關,不是一關;牙科最容易卡住的,是招攬方式與專科名稱這兩關。
植牙廣告:可以寫價格,不能寫限時優惠與零利率分期
醫療費用是公告容許登載的事項
「植牙廣告不能寫價格」是很常聽到的說法,但它不正確。
衛福部 103 年 1 月 24 日衛部醫字第 1031660048 號公告(醫療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6 款),在「符合醫學倫理,傳遞正確醫療資訊,提供就醫指引,維護病人安全」的原則下,開放四類事項可以登載:疾病名稱;診療項目、檢查及檢驗項目;醫療儀器及經完成人體檢驗之醫療技術;以及醫療費用(高雄市政府〈醫療廣告相關法規〉彙整全文)。
所以價格本身是資訊,可以寫;出問題的是價格旁邊加了什麼。有兩個前提要守住:
- 數字要跟核定的收費標準對得上。 醫療法第 21 條規定醫療費用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第 22 條規定不得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105 年 11 月 17 日令釋第七款也把「違反醫療費用標準之宣傳」列為不正當方式。
- 不能寫成促銷。 同一份令釋第十一款:「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

臺北市有一件案子可以看出這條線劃在哪。一家診所在網路上寫「開幕價 3,500(原價 7,000)」,被依第 61 條處 5 萬元;診所主張廣告已經刪掉,訴願仍被駁回(臺北市政府 97 年 1 月 17 日訴願決定)。那一家做的不是植牙,但規則是同一條:原價對照現價,就是在告訴讀者「現在來比較便宜」。
分期付款可以提供,不能拿來當廣告賣點
植牙、矯正動輒幾萬到幾十萬,分期付款是很自然的商業做法。問題在「宣傳」。
衛生署 94 年 3 月 17 日衛署醫字第 0940203047 號公告,列出醫療法第 61 條第 1 項禁止的四種招攬方法,第四種原文是:「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衛福部 2014 年那份提醒醫療機構經營社群的公告,也再次點名「分期付款、治療後再收費」這類招攬方式。

公告禁的是「宣傳」優惠付款方式。依這個文字判讀,診間裡跟病人說明有哪些付款選項,跟把「零利率分期」放上廣告標題,不是同一件事——前者是服務說明,後者是拿付款條件當招攬誘因。這是依公告文字的判讀,個案仍以衛生局認定為準。

植牙「不痛不腫、方便迅速」:臺北市 2004 年的牙科案例
植牙廣告另一個常見寫法,是強調快與不痛。
臺北市有一家牙醫診所,在雜誌上以報導形式刊登「最令人倍感驚訝的,就是植牙技術的突破」「這種不需磨牙的最新技術,不但不痛不腫,而且方便迅速」,被衛生局裁罰,訴願駁回(臺北市政府 93 年 5 月 27 日訴願決定)。
那是舊條號時代的案子,當時認定的是內容超出容許範圍、以報導形式宣傳;換成今天的條文,對應的是第 85 條與第 86 條第 5 款「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而「不痛」「最快」這類字,現在還要再加上令釋第五款「誇大醫療效能」與第八款「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網路上也一樣: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網路資訊「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之內容」,舉證責任在診所這一邊,寫「不痛」就要拿得出不痛的證據。

把植牙廣告最常見的寫法放在一起看:
| 植牙廣告常見寫法 | 碰到哪一條 | 比較穩的寫法 |
|---|---|---|
| 「植牙一顆○萬元」 | 公告容許醫療費用;數字要與核定收費標準一致 | 照收費標準寫,註明實際費用依評估結果 |
| 「限時優惠」「原價○○、現在○○」 | 令釋第十一款;第 61 條就醫折扣 | 拿掉,只留單一價格 |
| 「零利率分期」「先植牙後付款」 | 94.3.17 公告第四款 | 廣告不寫,付款方式在諮詢時說明 |
| 「做植牙送洗牙」「植牙送美白」 | 令釋第十一款「贈送療程」;第 61 條就醫贈送醫療服務 | 拿掉 |
| 「不痛」「一天完成」「立即植牙」 | 令釋第五款誇大醫療效能、第八款無法證明為真實 | 寫流程與評估條件,例如哪些情況才適合拔牙後立即植牙,由醫師評估 |
| 「揪團植牙」「團購價」 | 令釋第十一款 | 拿掉 |
有些診所會在粉專辦「植牙月」:主視覺寫原價與活動價、加 LINE 送洗牙券、分期零利率。這一張圖同時碰到三份規定:原價對活動價是令釋第十一款與第 61 條折扣,送洗牙是贈送醫療服務,零利率分期是宣傳優惠付款方式。

所以植牙廣告大可以把價格寫清楚;只是文案裡一旦出現「原價、限時、送、分期」其中任何一個,就該停下來重新看一遍。
矯正與美白廣告:一家牙醫診所三則廣告、三張裁處書的寫法
矯正與美白有一件很完整的牙科案例,三則廣告、三張裁處書,寫法幾乎就是一份「最常見違規寫法」清單(臺北市政府 98 年 12 月 31 日府訴字第 09870162500 號訴願決定)。
| 時間與管道 | 廣告文字(節錄自決定書) | 衛生局認定 | 處分 |
|---|---|---|---|
| 98 年 1、2 月,雜誌 | 「主播美齒、第一品牌」、藝人「因為相信○○的專業而至本診所接受牙齒治療」 | 第 85 條第 1 項、第 86 條第 1 款、第 7 款 | 5 萬元 |
| 98 年 4 月,雜誌 | 「最有效率的冷光美白」「讓顧客在最短的時間達到最好的治療效果」「客製化的矯正服務……無痛、快速」 | 第 85 條第 1 項、第 86 條第 7 款 | 5 萬元 |
| 98 年 8 月,網路 | 「主播首選」「藝人美齒首選品牌,名人美齒首選品牌」「立即免費諮詢專線」 | 第 86 條第 1 款 | 原處 25 萬元,訴願撤銷另為處分 |
第三則有兩個細節值得注意。一是來源:決定書記載,那則網路廣告是民眾向衛生局檢舉之後,衛生局才去查獲的——違規廣告不是只有衛生局在看,病人與民眾也在看。二是撤銷的理由:衛生局把它算成第 3 次違規,但第 2 次那則廣告刊登的時間,早於第 1 次處分書送達;訴願決定認為「再次違規」要以前一次處分書送達後為準,次數算法有疑義,所以撤銷、要求重新處分。被質疑的是次數怎麼算,不是那則廣告合不合規。
從這三則可以讀出三件事:
- 「最有效率」「最短時間」「第一品牌」 用今天的令釋來看,屬於第二款「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那一類。
- 名人、主播、藝人 落在第 86 條第 1 款「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代言與親身體驗分享的分界,看〈醫美廣告法規〉整理的函釋。
- 網頁沒清乾淨也算。 診所在訴願裡說,接手後已請網路維護公司修改不當用詞,但「有些連結未清除完全」。診所換手、網站改版時,舊頁面與舊連結要一併清掉,忘了刪的一樣算數。

矯正還有一個常見寫法是針對學生的寒暑假優惠,那同樣是令釋第十一款「優惠」。術前術後對比照片則有兩個例外條件,〈醫美廣告法規〉一篇有完整說明。
矯正與美白廣告最容易出事的,通常不是專業內容,而是形容詞與背書:最高級、名人、快速無痛。
兒童牙科廣告:「看牙送玩具」與診間發貼紙,差在有沒有公開宣稱
兒童牙科常用小禮物降低孩子的害怕,這件事本身很合理。問題在於它有沒有被拿去當招攬。
94 年那份公告列的第一種不正當方法,原文是:「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
關鍵詞是「公開宣稱」。依這個文字判讀,在廣告或粉專上寫「小朋友來看牙就送玩具」,落在公告的文字範圍內;看完診在診間發一張貼紙給孩子,沒有公開宣稱,是不同的事。這是依公告文字的判讀,沒有查到兒童牙科的專屬裁罰案例。

可以參考的是一件非牙科的案子:一家診所在粉絲團上,聖誕節、年末、情人節公開宣稱送免費禮品,還有按讚送獎品,3 則廣告共被處 7 萬元,訴願駁回(臺北市政府 103 年 9 月 4 日訴願決定)。節慶活動、按讚抽獎,是粉專最常見的玩法,也是第 61 條最常被用上的地方。
兒童牙科的家長,真正想知道的是孩子第一次看牙要怎麼準備、塗氟和窩溝封填是什麼、哭鬧時診所怎麼處理。把這些寫清楚,比送什麼禮物更能讓家長決定來不來。另外,「兒童牙科專科醫師」也是部定專科,能不能寫,看下一節。

簡單講:小禮物可以在診間給孩子,不要寫進廣告裡拿來招攬。
「植牙專科醫師」能不能寫:部定牙醫專科、學會資格與醫師法第 7 條之 2
專科兩個字,是牙醫廣告裡信任感最強的字,也是最容易出事的字。
醫師法第 7 條之 1 規定,醫師完成專科醫師訓練、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才能請領專科醫師證書;第 7 條之 2 第 2 項:「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違反的話,依第 28 條之 2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這條罰的是使用名稱這件事本身,跟廣告其他地方寫得多保守無關。
牙醫的部分,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依醫師法第 7 條之 1 訂定)第 6 條列出的分科如下:
| 部定牙醫專科(2023 年 5 月 2 日修正) |
|---|
| 口腔顎面外科、口腔病理科、齒顎矯正科、牙周病科、兒童牙科、牙髓病科 |
| 贋復補綴牙科、牙體復形科、家庭牙醫科、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植牙科 |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牙醫專科 |
植牙科是 2023 年才加進去的。接下來的時序是這樣:
- 2026 年 7 月 17 日,衛福部公告〈植牙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報考資格之一,是在國內認定的植牙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接受「至少全時四年」的訓練;另一條路是持有外國植牙科專科醫師證書,經衛福部審查制度相當。
- 2026 年 10 月 1 日到 11 月 10 日,衛福部才開始受理〈116 年度植牙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的申請。
也就是說,走國內訓練這條路取得部定植牙科專科醫師證書,要等訓練機構認定完、再受訓四年。現在市面上看到的「植牙專科」,要先問清楚:是衛福部的專科醫師證書,還是學會自己認定的資格。

學會資格本身不是問題,它代表醫師真的投入時間進修。但寫進廣告時,要避免讓讀者以為那是部定專科。學會資格要怎麼呈現才不會被認定為「使用專科醫師名稱」,建議拿實際文案去問所在地衛生局,不要自己猜。

另一條容易忽略的是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醫療廣告之診療科別,以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服務醫師之專科別為限。」招牌或廣告上把「植牙科」「矯正科」當成科別寫,要跟診所核准登記的內容對得上。
💡 小提醒
醫療法第 85 條本來就允許登載「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有部定專科的,直接把專科醫師證書字號寫出來;病人有疑問時拿得到可以查的東西,比一串形容詞更有說服力。
整理成一句:有部定專科,就直接寫證書字號;只有學會資格,就寫清楚是哪個學會,怎麼寫先問衛生局。
牙醫師個人帳號打廣告:2026 年 9 月修正的醫療法第 84 條
很多牙醫師有自己的 IG 或粉專,分享案例與衛教。這件事在 2026 年 9 月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舊的醫療法第 84 條寫的是「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醫師個人不是醫療機構,所以不能為醫療廣告。2023 年 11 月 3 日,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宣告其中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的部分違憲,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效。
立法院隨後修法,2026 年 9 月 23 日修正公布的醫療法第 84 條寫的是:「非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前項醫師,以為其執業登記之醫療機構廣告為限。」衛福部的三讀新聞稿說明得更直接:醫師僅能為其執業登記醫療機構醫療業務刊登廣告,並負專業及監督責任。

這對牙醫診所的實際意思是三件事:
- 醫師個人帳號可以替自己執業登記的那一家診所打廣告。
- 只能是那一家。 很多牙醫師同時在其他診所支援看診,條文寫的是「執業登記」的醫療機構,常去支援的那幾家算不算,條文沒有明寫,發之前先問衛生局。替不是自己執業登記的診所打廣告,碰到的是第 84 條,罰則在第 104 條,同樣是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 內容規定一條都沒少。 個人帳號一樣受第 85、86、61 條拘束;醫師個人 IG 分享植牙前後對比,術前術後照片的規定照樣適用。

在 2026 年 9 月之前寫成的醫療廣告整理,引用的自然是舊條文,查資料時要看日期。「醫師可以自己發廣告」不等於「醫師個人帳號比較自由」,每一則照樣要對過那幾條規定。
收在這裡:醫師可以自己發廣告了,但只能替執業登記的那一家發,寫法的規定也跟診所帳號完全相同。
牙醫診所能長期經營的管道:官網衛教、Google 評論與 LINE 官方帳號
講了這麼多不能寫的,那牙醫診所還能做什麼?能長期累積的管道其實不少,而且多半用不到優惠。
官網與衛教文章
醫療法第 87 條第 2 項:「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衛教內容是法律明文留下的空間。
但要注意令釋第六款:「以文章或類似形式呈現之醫療廣告,且未完整揭示其醫療風險(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之宣傳」也算不正當方式。所以一篇植牙衛教文章,適合哪些人、哪些情況要先處理、可能有哪些不適,要跟好處寫在一起,不能只寫好處。

官網本身的義務,例如網址與網路工具要報所在地衛生局備查、衛教內容要標製作或更新日期與文獻依據(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 3、7 條),〈醫療網站設計〉有完整清單;病人在猶豫期會搜哪些字、衛教內容該怎麼選題,看〈SEO關鍵字行銷不是一套公式〉。
Google 商家檔案與評論
牙醫是極度在地的生意,Google 商家檔案與評論幾乎是每家診所都在經營的東西。
可以請病人留評論,但不能用東西換。Google 地圖使用者內容政策把「透過付費或利益交換形式換取的評論或評分」列為禁止內容,也明定不得以金錢、折扣、免費商品或服務等利益誘使消費者發布評論(Google 地圖使用者提供內容政策)。「留五星評論送洗牙」同時碰到 Google 的政策,而送洗牙本身又是一種醫療服務,跟第 61 條公告「就醫即贈送醫療服務」的文字很接近——後半句是依公告文字的判讀。

回覆評論也有一條醫療業特有的線。醫療法第 72 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遇到負評時,不要在公開回覆裡寫「您當時植的是哪一顆、術後狀況如何」,改成請對方私訊或來電,細節私下處理。

LINE 官方帳號
LINE 官方帳號拿來做預約、回診提醒、術後照護說明、看診時間異動,是很好用的工具。
出事的是推播優惠。根據 T客邦 2017 年 4 月 19 日報導轉述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的說明,臺北市衛生局曾認定一家診所請民眾「加 LINE 好友、回傳貼圖即可收到不定期優惠訊息」,違反醫療法第 86 條第 7 款,處負責醫師 5 萬元,訴願駁回。衛福部早在 2014 年也提醒過,LINE 等即時通訊軟體傳送的醫療廣告同樣在規範內(衛福部〈醫療機構建立臉書或社群網站,內容應符合醫療法規定〉)。LINE 不會因為像私訊就比較寬,推出去的優惠一樣是醫療廣告。
💡 小提醒
LINE 官方帳號比較穩的內容,是「病人已經在你這裡看診之後」才需要的資訊:預約與改期、回診提醒、術後照護注意事項、休診公告。這些是服務,不是招攬。

Meta、Google 付費廣告
付費廣告要過兩關:台灣法規與平台審核,而且順序不能反——平台放行不等於法規放行。這一層站上〈醫美廣告過不了審〉已經拆過,雖然是以醫美為例,牙科適用同一套邏輯。

衛教、商家檔案、評論、LINE 這四個管道,共同點都是靠資訊與服務把人留下來,而不是靠優惠把人拉進門。
牙醫廣告違規的代價:按則數加罰,一年三次可能停業
看到「5 萬元起」,很多診所會覺得還好。真正該算的是累積。
醫療法第 103 條第 1 項是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 2 項規定,醫療廣告違反第 85、86 條,若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並吊銷負責醫師的醫師證書一年。
罰鍰也不是一次一筆。前面那件牙醫診所案的決定書,載明了當時臺北市的裁罰基準:
| 次數 | 當時臺北市裁罰基準 |
|---|---|
| 第 1 次 | 5 萬元,每增加 1 則加罰 1 萬元 |
| 第 2 次 | 10 萬元,每增加 1 則加罰 2 萬元 |
| 第 3 次以上 | 逕處 25 萬元 |
拿「植牙月」那個情境算一筆帳:假設粉專一個月發了 8 則帶優惠的貼文,以這個基準推算,第 1 次就是 5 萬元加上另外 7 則各 1 萬元,大約 12 萬元。如果同樣的事再發生一次,第 2 次是 10 萬元加 7 則各 2 萬元,大約 24 萬元。這是用 2009 年決定書所載的臺北市基準推算,各縣市現行基準請以當地衛生局為準。

真正要擔心的不是單筆罰鍰,是同一年被罰到第三次,主管機關就可以讓診所停業。停業一個月,房租、薪水照付,預約全部取消,這個成本遠大於罰鍰本身。

⚠️ 注意
被檢舉之後把貼文刪掉,不會讓已經刊出的那一次消失。前面那件「開幕價」的案子,診所就主張已經刪除廣告,訴願仍然駁回。
刪掉可以避免下一次,但檢查一定要做在發文之前,而不是收到衛生局通知之後。

罰鍰按則數算、處分按次數累積,最省錢的做法永遠是發之前就檢查。
國外牙醫組織怎麼管同一件事:英國、美國與世界牙醫聯盟的規定
國外也在管同一件事,可以當成一個參考角度。先講清楚:以下是英國、美國與國際組織的規定,不是台灣的法律,回到台灣仍以醫療法、醫師法與衛福部函釋為準。
- 英國・專科稱號:英國牙醫管理委員會(GDC)的〈Specialist lists〉頁面寫明,牙醫不一定要列入專科名冊才能從事某個專科,但「they can only use the title ‘specialist’ if they are on that list」(只有列在名冊上的人才能使用 specialist 這個稱號);目前依 2024 年的專科名冊規則承認 11 個專科。
- 英國・術前術後照片:英國廣告標準局(ASA)與廣告實務委員會(CAP)2024 年 5 月 9 日的〈This is not a drill – dental ads wisdom〉提醒,術前術後照片通常被當成見證來看待:要有照片真實的文件證據、要有使用同意,而且要能合理代表多數人做得到的效果。
- 美國・一般牙醫不能說得像專科:美國牙醫學會(ADA)的〈Principles of Ethics and 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官方建議意見修訂至 2025 年 10 月)第 5.I 條要求,一般牙醫宣告自己提供哪些服務時,要避免任何明示或暗示專科的表達,並說明服務是由一般牙醫提供;5.I.1 更規定,一般牙醫要對外宣告自己在非專科領域取得的認證,發證組織必須以至少 12 個月的全時進修與筆試、口試為基礎,而且要同時聲明自己是一般牙醫。5.F.2 也把「可能對治療結果造成不合理期待」列為誤導性廣告的例子。
- 國際:世界牙醫聯盟(FDI)〈Advertising in Dentistry〉政策聲明(2017 年通過、2025 年 9 月修訂)列出,牙科廣告不得虛偽、誇大、誤導,不得製造不切實際的期待,未經適當同意與查證不得使用病人見證,也不得用最高級或比較用語暗示服務品質較高。

英國、美國與國際組織跟台灣在同一個方向:稱號跟著官方認定走,效果要拿得出證據。特別是美國那一條,把「學會或機構頒的資格」跟「專科」分得很清楚——這也是台灣診所寫學會資格時,最值得參考的思路:資格可以寫,但不要寫得像專科。
牙醫廣告上線前的六題自我檢查
把前面的內容收成六題,任何一題答不出來,就先停下來:
| 檢查題 | 對應規定 |
|---|---|
| 價格旁邊有沒有「原價、限時、團購、送」? | 令釋第十一款、第 61 條公告第一款 |
| 有沒有提到分期、零利率、先治療後付款? | 94.3.17 公告第四款 |
| 寫到的「專科」對得上衛福部發的專科醫師證書嗎? | 醫師法第 7 條之 2、施行細則第 59 條 |
| 有沒有名人、藝人或病人在替診所說話? | 第 86 條第 1 款、代言函釋 |
| 「不痛、最快、最有效、第一」這類字還在嗎? | 令釋第二、五、八款 |
| 發文的是誰的帳號?醫師個人帳號是不是只替執業登記的那一家發? | 第 84 條(2026-09-23 修正) |
不確定的,直接問所在地衛生局。問的時候把實際的文案或圖片拿出來問,不要問抽象的原則,並把誰回答、什麼時候、怎麼說的記下來。

最後講一個比法條更根本的判斷。院長最不可取代的,是看診的那雙手與那份判斷——那是一家牙醫診所真正的核心。廣告與行銷是另一門專業,要靠大量實作才會準;院長真要自己一則一則對條文、一張一張改圖,多半不是做不到,而是會在最重要的位置上分心,看診的精力就這樣被一點一點耗掉。所以把力氣留在刀口上,行銷這一段,交給我們這些以此為專業的人。但有一件事不能一起交出去:罰鍰處罰的是負責醫師,法規的最終把關要留在院長手上,委外不等於甩手不管。
常見問題
參考資料
- 《醫療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 年 9 月 23 日修正;查閱日 2026-10-29)
- 《醫療法》第 8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 年 9 月 23 日修正公布)
- 《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 強化醫療安全、病人隱私與偏鄉醫療》 — 衛生福利部(2026-08-25)
-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閱日 2026-10-29)
- 《醫師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2022 年 6 月 22 日修正)
-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6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2023 年 5 月 2 日修正)
- 《植牙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 衛生福利部(2026 年 7 月 17 日衛部口字第 1152060972 號公告)
- 《116 年度「植牙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計畫》 — 衛生福利部(申請期間 2026-10-01 至 11-10)
- 《牙醫診所督導考核相關參考資料》 —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收錄 105 年 11 月 17 日令釋十二款與 94 年 3 月 17 日公告全文)
- 《醫療廣告相關法規》 — 高雄市政府(收錄衛福部 103 年 1 月 24 日公告全文)
- 《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5 年 11 月 3 日修正)
- 《醫療機構建立臉書或社群網站,內容應符合醫療法規定》 — 衛生福利部(2014-12-31)
- 臺北市政府 93 年 5 月 27 日府訴字第 09312693400 號訴願決定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 臺北市政府 98 年 12 月 31 日府訴字第 09870162500 號訴願決定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 臺北市政府 103 年 9 月 4 日府訴二字第 10309112500 號訴願決定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 臺北市政府 97 年 1 月 17 日府訴字第 09770057100 號訴願決定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 《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 — 司法院憲法法庭(2023-11-03)
- 《禁止和受限內容 – Google 地圖使用者提供內容政策說明》 — Google(查閱日 2026-10-29)
- 《診所要你用Line加入好友可收到優惠訊息?衛生局:違反醫療法開罰》 — T客邦(2017-04-19;新聞報導)
- 《Specialist lists》 — General Dental Council(英文,英國;查閱日 2026-10-29)
- 《This is not a drill – dental ads wisdom》 — ASA/CAP(2024-05-09;英文,英國)
- 《Principles of Ethics and 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 American Dental Association(官方建議意見修訂至 2025 年 10 月;英文,美國)
- 《Advertising in Dentistry》 — FDI World Dental Federation(2017 年通過、2025 年 9 月修訂;英文,國際)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函釋與公告,以查閱當日(2026 年 10 月 29 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主管機關網站公開的版本為準;醫療法第 84 條於 2026 年 9 月 23 日才修正公布,相關解釋與實務仍可能再補充,實際適用請以最新條文與衛生福利部、所在地衛生局的公告為準。文中引用的臺北市訴願決定書年份較早,部分使用舊條號,僅用來說明寫法型態;裁罰金額的推算以決定書所載當時的臺北市基準為例,各縣市現行基準不同。文中對「公開宣稱」「宣傳分期」等文字的解讀屬一般性判讀,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是否違規由主管機關認定,實際刊登前建議先洽詢所在地衛生局或專業律師。
陳俊鳴
網路流量操盤手.企業行銷顧問
操盤SEO與網路行銷實戰逾15年,2013年創辦晨星事業有限公司(晨星行銷),從SEO網站架設、關鍵字策略到銷售漏斗與變現模式一手包辦。現為智信科技、瞻新資訊等多家企業的常年行銷顧問,也獲頒過亞洲十大卓越名師金像獎,把每一次流量成長都當成自己的事業在打。曾是馬來西亞象棋、圍棋國手,拿過亞洲盃第二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