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星行銷|網路流量操盤手

一位業務主管與一位營運主管在辦公室對談,業務拍著客戶名單說「名單都在,發一波就好了」,營運把手指按在法規小冊上反問「當初怎麼收的」

直效行銷在台灣的三個管道:告知義務、退出機制與現在還划不划算

作者|晨星行銷 陳俊鳴執行長(網路流量操盤手・企業行銷顧問)

直效行銷的定義很單純:不透過媒體,直接對著名單上的人溝通。電話、簡訊、電子報、實體 DM 都算。

而它在台灣真正的難點不是「怎麼寫比較有吸引力」,是「你手上那份名單能不能這樣用」。

多數文章在講這篇在講
直效行銷是什麼名單怎麼來才合法
跟間接行銷差在哪第一次聯絡要附什麼
文案怎麼寫他說不要之後,你要做什麼
哪個管道最有效2024 年之後簡訊多了哪一道關卡

先講兩條個資法的明文,因為它們是所有管道的共同底線。

底線一:蒐集個資時要告知的六件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蒐集個人資料時應告知六款:

左邊一張資料蒐集表單與告知區塊,右邊六列應告知事項,其中兩列加上警示標記並各附一句實例
蒐集時要告知六款,第二款與第四款最常出事。
要告知什麼
1機關(公司)名稱
2蒐集之目的
3個人資料之類別
4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6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 注意

⚠️ 看第 2 款與第 4 款——這兩款是實務上最常出事的地方。

第 2 款「蒐集之目的」:如果當初留資料的目的是「訂位」,那份電話後來拿去做行銷,就是在特定目的之外使用。

第 4 款「利用之對象」:如果沒有告知會提供給第三方,那份名單就不該給關係企業、經銷商或合作夥伴。

⚠️ 所以「我們有客戶名單」跟「我們可以對這份名單行銷」,中間隔著一句話:當初蒐集的時候,有沒有告知會這樣用。(這些資料該不該集中到一套系統裡,CRM 是什麼那篇先談該不該用。)

第 8 條第二項有免告知的例外(依法律規定、執行法定職務、告知將妨害公務或公共利益、當事人已明知、非營利目的且對當事人無不利影響),但多數商業情境不在那些例外裡。

底線二:第一次行銷就要給退出方式,而且費用你出

這是個資法第 20 條。它有兩句話值得逐字看。

第二項: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第三項: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 注意

⚠️ 第三項那七個字「並支付所需費用」值得單獨拿出來講。

它的意思是:退出這件事的成本,要業者自己吸收。

所以: – ❌ 「回覆簡訊 STOP 退訂(簡訊費用由您負擔)」 – ❌ 「請來電 02-XXXX 辦理退出」(如果那是付費電話) – ✅ 免費的退出管道

⚠️ 而第二項的「應即停止」也不是「下一波再處理」。 很多公司的實際流程是退訂名單一個月更新一次——那中間發出去的每一封,都在已經表示拒絕之後。

這兩條合起來的實務結論:退出機制不是加分項,是第一次聯絡就要附上的東西。

一則首次行銷訊息通過兩道要求閘門,右邊三個範例兩個被劃掉、一個打勾,下方一條時效帶
第一次行銷就要提供退出方式,而且費用業者自己出。

管道一:電話

電話是三種裡面最貴、也最容易造成反感的一種。

面向實際狀況
告知義務同上,看名單當初怎麼來
退出機制對方表示拒絕,要立刻記錄並停止——而且要真的進得了那份「拒絕名單」
成本人力成本最高(不是電話費)
反感度最高,而且會連帶影響品牌

⚠️ 電話最大的實務問題:「拒絕」的記錄常常沒有被系統化。 客服接到一句「以後不要打來了」,如果那句話沒有被寫進系統、只是那位同事記得,下個月換一個人打,就是再犯一次。

現在還划算嗎: 只在一種情況下划算——高單價、對方已經在流程中、而且這通電話是他預期會接到的(例如報價後的追蹤)。陌生開發的電話,對多數中小企業而言成本效益已經不成立。

四列面向各配一個量表,成本與反感度兩列最高,下方一個常見失敗的註記與一條適用情境帶
電話最貴也最容易反感,只有一種情況還划算。

管道二:簡訊——2024 年之後多了一道關卡

簡訊這兩年多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門檻——而且它跟個資法無關,是防詐的規定。

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NCC 要求電信事業精進商業簡訊的風險管控機制。 依 NCC 2024 年 11 月 13 日的新聞稿:

以日期為題的橫幅,下方一條發送流程中間多了一道內容檢查閘門,帶連結者另有申請審核登錄的支線與不予發送的分支
帶連結的商業簡訊要先申請登錄,內容還要相符。
項目內容
生效日民國 113 年(2024 年)11 月 18 日起
檢查範圍所有商業簡訊發送前,內容均須通過檢查
要登錄的情況內容帶有 URL、短網址或電話號碼
流程須預先提出申請,經電信事業審核通過後登錄;後續發送的內容須與登錄資料相符
不符的後果與登錄資料不符或未登錄者,不予發送

⚠️ 注意

⚠️ 這條規定對行銷簡訊的實際影響,比多數人以為的大。

行銷簡訊幾乎都會帶連結——活動頁、商品頁、預約頁。而現在那個連結要事先登錄,而且發出去的內容要跟登錄的相符。

所以「臨時想到一檔活動,今天下午發簡訊」這種操作,在現在的流程下已經不成立。 你要預留審核與登錄的時間。

⚠️ 另一個連帶影響:短網址的彈性沒有了。 很多人習慣用短網址服務隨時換目標頁面——但現在那個網址是登錄過的,換掉就跟登錄資料不符。

現在還划算嗎: 開信率高是它的優勢,但成本、門檻與反感度都在上升。比較合理的定位是「已經是客戶、而且是他需要知道的資訊」——訂單狀態、預約提醒、到期通知。純促銷的簡訊,投報率通常撐不住那些成本。

管道三:EDM——台灣目前沒有專法,但這不代表沒有規範

很多人以為電子郵件行銷在台灣「沒人管」。這個印象只對了一半。

對的一半:台灣目前確實沒有反垃圾郵件的專法。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長年停在草案階段,尚未成為法律。

不對的一半:個資法一樣適用。 前面那兩條底線——蒐集時的告知義務、首次行銷要提供免費的退出方式、表示拒絕就要立刻停止——對電子郵件完全適用。

左邊蓋著草案印章的文件代表尚未成為法律,右邊法規書代表個資法一樣適用,下方三列誤解與實際的對照
沒有專法不等於沒有規範,個資法一樣適用。
誤解實際
沒有反垃圾郵件法,所以隨便寄個資法管的是「名單怎麼來、怎麼用」
退訂連結是禮貌它是第 20 條第三項的要求
買來的名單可以用那份名單的告知義務你根本沒履行

💡 小提醒

⚠️ 還有一層規範不是法律,但實際影響更大:收件端的過濾。

各大郵件服務商對寄件者有自己的驗證與信譽要求。被大量標記為垃圾郵件的寄件網域,之後連正常的交易信(訂單確認、密碼重設)都可能進不了收件匣。

這是一個比罰則更直接的代價:法規的風險是機率問題,寄件信譽的損害是確定會發生、而且會影響到本來沒問題的信。

⚠️ 所以「名單品質」對 EDM 來說不是成效問題,是基礎設施問題。

現在還划算嗎: 三種裡面現在最划算的一種——成本最低、可以分眾、可以量測、而且名單是你自己的資產。⚠️ 前提是名單要自己長出來,不是買來的(導入前該先搞懂的事,EDM是什麼那篇整理過)。

EDM 的第二層門檻:收件端的規則比法規更硬

上一節講的「寄件信譽」不是抽象的說法,它有具體的、公開的門檻。

Gmail 從 2024 年 2 月 1 日起,對「每天寄超過 5,000 封給 Gmail 帳號」的大量寄件者,訂了一組明確的要求:

上方一條每天寄超過五千封的門檻橫幅,下方三張要求卡片分別是網域驗證、垃圾郵件率與一鍵取消訂閱
收件端的門檻不是被抓到才處理,是不符合就寄不到。
要求內容
網域驗證要設定 SPF、DKIM 與 DMARC;寄件者 From 標頭的網域要與 SPF 或 DKIM 網域對齊,才能通過 DMARC 驗證
垃圾郵件率在 Postmaster Tools 裡回報的垃圾郵件率要低於 0.30%
一鍵取消訂閱行銷與訂閱類郵件必須支援一鍵取消訂閱,而且信件內文要有清楚可見的取消訂閱連結(交易類郵件不在此限)

⚠️ 注意

⚠️ 這一組要求的性質,跟法規不一樣:它不是「被抓到才處理」,是「不符合就寄不到」。

Google 也講明了執行的時程:2025 年 11 月起加強對不符合規定流量的執行,不符合寄件者要求的郵件會遇到干擾,包含暫時性與永久性的退回。

兩個實務上的重點:

① 那個 0.30% 的門檻很低。一萬封裡面只要超過 30 個人按「檢舉垃圾郵件」就超標了——而買來的名單,這個數字很容易破。

② 「一鍵取消訂閱」跟個資法第 20 條第三項是同一個方向,只是一個是收件端的技術要求、一個是法規義務。做一次,兩邊同時滿足。

⚠️ 注意這是 Gmail 的規定,其他郵件服務商各有自己的一套;本文引用的數字與日期以 Gmail 官方說明為準,其他服務商請各自確認。

直效行銷三個管道比較:電話、簡訊、EDM

電話簡訊EDM
告知義務相同(個資法第 8 條)相同相同
退出機制要能立刻記錄並停止要免費退訂連結
額外門檻—帶連結要事先登錄寄件信譽
單位成本最高中最低
反感度最高中高較低
適合的情境高單價、流程中的追蹤已是客戶、必要通知持續關係、分眾內容

看「適合的情境」那一列——三種的共同點是:它們都在「對方已經跟你有關係」的時候比較有效,而不是拿來做陌生開發。

三欄六列的對照表,比較三個管道的告知義務、退出機制、額外門檻、成本、反感度與適合情境
三個管道的共同點是:對方已經跟你有關係時才有效。

直效行銷從零開始的合規建置順序

順序做什麼對應
1把蒐集表單上的告知事項寫齊六款個資法第 8 條
2把「行銷」明確寫進蒐集目的第 8 條第 2 款
3建一份「已拒絕」名單,並且是即時的第 20 條第 2 項
4每一次行銷都附免費的退出方式第 20 條第 3 項
5簡訊要用的連結先去登錄防詐相關規定
6清掉買來的、來路不明的名單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的部分

💡 小提醒

第 6 步最痛,但它是唯一一步可以一次解決很多問題的。

⚠️ 一份來路不明的名單,它的告知義務你沒履行、它的拒絕紀錄你沒有、它的品質還會拖垮你的寄件信譽——三個問題同一個來源。

左邊一份來路不明的名單分出三條箭頭,分別是告知義務沒履行、拒絕紀錄沒有、品質拖垮寄件信譽
買來的名單同時帶來三個問題,而且來源相同。

清掉之後名單會變小,但那份變小的名單才是真的可以用的。

六個編號步驟各對應一項法規來源,最後一步加上星號與一句最痛但一次解決三個問題的註記
合規建置的六步,最後一步最痛也最有效。

⚠️ 本節整理的是法規內容與一般性原則,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判斷請諮詢專業或洽詢主管機關。

最後講一個我自己的看法。

前面列的那些義務,讀起來像是一堆麻煩。但如果把它們翻譯成白話,其實只有一句:你要能證明這個人願意收到你的訊息。

而那句話同時也是成效的分水嶺。 一份「願意收」的名單,開信、回應、成交的數字跟一份「被收集來的」名單不是同一個量級——所以合規要求你做的那些事,剛好也是讓這件事有效的那些事。

上方一疊義務標籤匯入一張大句子卡片,下方左右兩欄對照願意收的名單與被收集來的名單的回應差異
所有義務翻成白話,其實只有一句。

⚠️ 反過來說也成立:一份需要靠「他不知道可以退訂」才維持得住規模的名單,本來就撐不起任何有意義的成效。 它只是把問題往後延——延到某一天有人檢舉、或是寄件網域被標記為止。

所以我通常建議:把名單規模當成結果,不是目標。 目標是「有多少人願意收」,那個數字長得慢,但它不會倒。

同一條時間軸上兩條名單規模曲線,上面衝規模的在某個事件點崩落,下面願意收的緩慢而穩定地上升
名單規模是結果不是目標。

至於一份名單該怎麼長出來(同意怎麼留、第一方資料怎麼集中,見再行銷名單怎麼建)、多久聯絡一次、內容怎麼分眾,那牽涉到你的產業與客戶關係的性質——高頻消費跟一年一次的生意,合理的節奏差很多,不是照著通則抓。

四宮格總結,分別是有名單不等於能用、首次行銷就要附退出、簡訊帶連結要先登錄、沒有專法不等於沒規範
這篇的四個重點。

常見問題

不一定,要看當初蒐集的時候有沒有告知會這樣用。 個資法第 8 條要求蒐集時告知六款,其中第 2 款「蒐集之目的」與第 4 款「利用之對象」最常出事。⚠️ 如果當初留資料的目的是「訂位」,那份電話後來拿去行銷,就是在特定目的之外使用;如果沒告知會提供給第三方,那份名單就不該給關係企業或經銷商。

是,而且費用要業者自己出。 個資法第 20 條第三項明文:「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 所以「回覆簡訊退訂(費用由您負擔)」或「請撥付費電話辦理」都不符合。退出機制不是加分項,是第一次聯絡就要附上的東西。

立刻。 第 20 條第二項寫的是「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很多公司的實際流程是退訂名單一個月更新一次——那中間發出去的每一封,都在已經表示拒絕之後。電話管道還有一個常見問題:拒絕的記錄沒有被系統化,只有接到電話那位同事記得,下個月換一個人打就是再犯一次。

因為 2024 年 11 月多了一道防詐的關卡。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NCC 要求電信事業精進商業簡訊風險管控;自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起,所有商業簡訊發送前內容都要檢查,帶有 URL、短網址或電話號碼的要預先申請、審核登錄,發送內容須與登錄資料相符,不符或未登錄不予發送。⚠️ 意思是「今天下午臨時發一檔活動簡訊」已經不成立,而且短網址換目標頁的彈性也沒有了。

目前沒有專法,但這不代表沒有規範。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長年停在草案階段,尚未成為法律。⚠️ 但個資法一樣適用:蒐集時的告知義務、首次行銷要提供免費退出方式、表示拒絕要立刻停止,對電子郵件完全適用。退訂連結不是禮貌,是第 20 條第三項的要求。

不建議,而且它同時帶來三個問題。 ①它的告知義務你根本沒履行;②它的拒絕紀錄你沒有;③它的品質會拖垮你的寄件信譽。⚠️ 第三項的代價比罰則更直接:被大量標記為垃圾郵件的寄件網域,之後連訂單確認、密碼重設這類正常交易信都可能進不了收件匣——法規風險是機率問題,寄件信譽的損害是確定會發生的。

有,而且它比法規更硬——不符合就直接寄不到。 Gmail 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對每天寄超過 5,000 封給 Gmail 帳號的大量寄件者要求:設定 SPF、DKIM 與 DMARC、垃圾郵件率低於 0.30%、行銷與訂閱類郵件要支援一鍵取消訂閱並在內文放清楚的退訂連結。⚠️ Google 也說明2025 年 11 月起加強執行,不符合的郵件會遇到暫時性與永久性的退回。那個 0.30% 很低——一萬封裡超過 30 個人檢舉就超標。

EDM,前提是名單自己長出來。 它成本最低、可以分眾、可以量測,而且名單是你自己的資產。⚠️ 電話只在高單價、對方已在流程中、而且預期會接到的情況下划算(例如報價後的追蹤);簡訊比較合理的定位是「已經是客戶、而且是他需要知道的資訊」——訂單狀態、預約提醒、到期通知,純促銷的簡訊通常撐不住現在的成本與門檻。

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 本文整理的是公開的法規條文與主管機關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規以查閱當日(2026 年 9 月 13 日)的公開版本為準,條文會修正,實際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主管機關公告的當期版本為準;個案是否合規,請諮詢專業律師或洽詢主管機關。⚠️ 文中特別標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為「草案」,它尚未成為法律——引用時請不要把它當成現行規定。本文刻意不寫罰鍰金額(各來源說法不一,且會隨修法變動),也不提供各管道的開信率、回應率等行情數字——那些沒有可引用的官方來源。簡訊相關的規定屬防詐法制的一部分,實務細節請洽各電信事業與主管機關確認。

陳俊鳴

陳俊鳴

網路流量操盤手.企業行銷顧問

操盤SEO與網路行銷實戰逾15年,2014年創辦晨星事業有限公司(晨星行銷),從SEO網站架設、關鍵字策略到銷售漏斗與變現模式一手包辦。現為智信科技、瞻新資訊等多家企業的常年行銷顧問,也獲頒過亞洲十大卓越名師金像獎,把每一次流量成長都當成自己的事業在打。曾是馬來西亞象棋、圍棋國手,拿過亞洲盃第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