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星行銷|網路流量操盤手

一位穿白袍的診所院長與一位行銷顧問在辦公室對談,院長拿著宣傳單,氣泡寫「最多就是罰錢吧?」,顧問舉著法條頁面回應「還會停業」

醫療廣告規範:醫療法85、86條白話解說,官網為什麼是例外

作者|晨星行銷 陳俊鳴執行長(網路流量操盤手・企業行銷顧問)

多數人談醫療廣告違規,第一個想到的是罰錢。

先把這個印象改掉。依《醫療法》,違反醫療廣告規定的處分是這樣的:

除處罰鍰外,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吊銷負責醫師的醫師證書一年。

停業一個月是什麼概念?房租照付、薪水照發、病人流去別家、預約全部取消——而且復業之後,那一個月流失的患者不會自動回來。

這件事的意思不是「醫療廣告不能做」,而是:這個領域的規則要先搞清楚再動手,不能邊做邊試。

而在這麼重的罰則底下,有一條多數人不知道的例外——醫療機構在網路上提供的資訊,不受醫療廣告那六項內容限制。這篇就是把這兩件事一起講清楚。

⚠️ 注意

⚠️ 本文是一般性的法規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 醫療廣告的個案認定由主管機關依實際情形判斷,實務上也會因地方衛生局的見解而有差異。實際執行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直接洽詢所在地衛生局。

違反醫療廣告規範的後果:停業、廢照、吊銷醫師證書

把罰則拆細一點,因為它決定了你該用什麼態度處理這件事。

處分影響
罰鍰一筆錢,最輕的一種
停業一個月到一年營運中斷,患者流失
廢止開業執照診所不能再開
吊銷負責醫師證書一年醫師本人一年不能執業

看後面三項。它們處分的不是「這則廣告」,是「這家診所」與「這位醫師」。

這跟一般商業廣告的違規在性質上完全不同。一般廣告不實罰的是錢,而醫療廣告違規動到的是執業資格本身。

四條由上而下逐漸加寬加深的處分長條,依序是罰鍰、停業、廢止開業執照與吊銷醫師證書一年
處分的不是這則廣告,是這家診所與這位醫師。

💡 小提醒

這也是為什麼醫療類的行銷,不能用一般行銷的思維來做。

一般行銷的心態是「先做做看,效果不好再調整」;醫療行銷的心態必須是「先確認可以這樣做,再做」。這不是保守,是這個領域的成本結構本來就不對稱——做對了多一些患者,做錯了可能停業。

醫療法第 85 條:廣告只能登這六類

《醫療法》第 85 條規定,醫療廣告的內容以下列六類事項為限:

#可以登的內容
1醫療機構的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交通路線
2醫師的姓名、性別、學歷、經歷、醫師證書與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3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的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4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5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的日期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的事項

注意這是一張「正面表列」——不是「這些不能寫」,是「只有這些能寫」。

這一點跟多數人的直覺相反。一般廣告的規範是「不能誇大、不能不實」,但只要沒違反就可以寫;醫療廣告則是清單以外的內容,原則上都不在容許範圍內。

一個標示醫療法第85條的方框,內含六列可刊登內容,框外的灰色區域被標示為清單以外
這是正面表列——沒列到的原則上不在容許範圍。

另外,用廣播或電視刊播醫療廣告的,還多一道手續: 可以在上述範圍內使用一般用語(不必照條文文字念),但應先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

診所官網不受醫療法第 85 條六項內容限制

這一節是整篇最有價值的一段,因為它跟診所每天都在用的東西直接相關。

同樣是第 85 條,條文裡有這麼一句: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 103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 1 項所定內容範圍的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講:診所的官方網站、以及在網路上提供的資訊,不必被限縮在前面那六類裡面。

左右兩條路徑,左邊傳統媒體受六項內容限制、廣播電視還要先核准,右邊網路資訊不受六項限制但另有管理辦法,下方一條橫貫兩者的第86條七款
官網不受六項內容限制,但七款禁止方式兩邊都適用。

這件事的實際意義非常大。如果官網也受六項限制,那一家診所的網站上就只能寫地址、電話、醫師證書字號與看診時間——等於不能有任何衛教內容、不能介紹療程、不能解釋病症。那顯然不是法規的本意,所以才有這個例外。

⚠️ 注意

⚠️ 但「不受六項限制」不等於「什麼都能寫」,這是第二個常見的誤解。

網路資訊另有一套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而且第 86 條那七款禁止的宣傳方式,網路上一樣適用——不會因為改在網站上就變得可以。

所以正確的理解是:內容的「範圍」放寬了,但「方式」的禁止沒有放寬。

上方社群頁面與官方網站以超連結箭頭相連,下方三列判斷分別處理沒有官網、沒連過去與粉專比官網敢寫
社群專頁也在這套規範裡,而且要連回官網。

這對診所的實際影響: 你的官網可以有衛教文章、可以說明療程原理、可以介紹醫師的專業背景——這些在傳統廣告上放不進那六類,在網路上是可以的。這也是為什麼診所經營內容與 SEO 是可行的,而且比投傳統廣告的限制少得多。

至於診所官網具體該放什麼、那部管理辦法要求備查哪些項目、預約流程怎麼設計,醫療網站設計:診所官網能寫什麼、要備查什麼那篇有完整處理,本篇不重複。

但有一件事值得在這裡單獨提出來,因為它跟官網那一篇不同——社群專頁也在這套規範裡面。

衛生福利部有明確的公告:醫療機構建立臉書等社群專頁,內容應符合醫療法規定,並依《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將該專屬社群專頁以超連結的方式連結至所屬的官方網站。

左右對照,左邊打叉的是對方要證明你錯,右邊打勾的是你要能證明你對,中間引出管理辦法的原文要求
不得有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的內容——舉證責任在診所這一邊。

換句話說:

常見的做法是否符合
只有粉專、沒有官網有問題,規範預設你有官網可以連
有官網、粉專沒有連過去需要補上連結
粉專上的內容比官網「敢寫」同一套規範,不會因為在社群就放寬

最後那一列是實務上最常見的誤區——很多診所的官網寫得很保守,粉專卻寫得很放。規範不是這樣分的。

還有一條值得記住的原則,它比「不能寫不實內容」更嚴格:管理辦法要求網路資訊的內容由醫療機構負責其正確性,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的內容。

「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這句話的意思是:舉證責任在你這邊。 不是「對方要證明你錯」,而是「你要能證明你對」。這一點在寫療程說明與衛教內容時,是一條很實用的自我檢查標準——寫下任何一句話之前,先問自己「這句話我拿得出依據嗎」。

醫療法第 86 條:七種不能用的方式

如果說第 85 條管的是「能寫什麼」,第 86 條管的就是「不能用什麼方式」。而且這七款,網路上一樣適用。

逐款白話拆解:

#條文白話實際上長什麼樣
1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借別人的嘴講找人代言、假造患者留言、匿名推薦
2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用「衛教品」包裝廣告免費發放的刊物實際上整本在推療程
3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用「秘方」或問答形式推銷「祖傳配方」「線上義診」實為導流
4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剪一段論文來背書引用研究片段暗示療效
5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把廣告包裝成新聞業配文、置入報導、假專訪
6與違反 §85 的廣告聯合或並排宣傳跟違規廣告放一起合輯、共同刊登
7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概括條款前六款沒列到、但性質相同的

第 7 款那個「其他不正當方式」是概括條款,意思是前六款沒有窮盡所有情況——主管機關可以依個案認定。所以「條文沒寫到」不等於「可以做」,這一點在判斷新型態的行銷手法時特別重要。

七列禁止方式清單,各附白話意思與實際樣貌,第五款藉採訪或報導被標為現在最容易踩
第 86 條七款逐條白話拆解,第五款現在最容易踩。

第 86 條第五款「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最容易踩

七款裡面,第 5 款是現在最容易踩、也最多人不覺得自己踩到的一款。

原因很單純:業配與自媒體已經是常態的行銷手法,很多人把它當成一般的內容合作,沒有意識到在醫療領域它可能直接落入這一款。

幾種現在很常見、但值得特別小心的形態:

四張帶警示標記的卡片,分別是網紅發文、付費專訪、自家新聞稿形式與患者心得影片,下方是判斷原則
判斷重點不在內容真不真實,在形式上是不是把宣傳包裝成第三方陳述。
  • 找網紅或部落客體驗療程後發文——形式上是「個人心得」,實質上是付費的宣傳。
  • 接受媒體「專訪」,而該篇報導是付費刊登的。
  • 在自家的社群或網站上,以「新聞稿」「報導」的形式發布自己的內容。
  • 請患者拍攝心得影片並投放廣告。

⚠️ 注意

⚠️ 這一款的判斷重點不在「內容真不真實」,而在「形式上是不是把宣傳偽裝成報導或第三方陳述」。

換句話說——就算患者的心得是真的、就算療程效果是真的,用「採訪」或「他人名義」的形式包裝出來,仍然可能落入第 5 款或第 1 款。

這一點跟一般商業廣告的規則差別很大:一般業配只要充分揭露利益關係就合規(那是公平交易法那一套),但醫療廣告這邊,揭露不等於就可以做。

醫療機構同時受醫療法與公平交易法管

上面那一段帶出一個很多人沒意識到的框架:醫療機構在做行銷的時候,同時受兩套不同的法規管。

《醫療法》《公平交易法》
管什麼醫療廣告的內容與方式廣告有沒有不實、有沒有揭露
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衛生局/衛福部)公平交易委員會
罰則性質停業、廢止執照、吊銷醫師證書罰鍰
適用對象醫療機構所有事業

兩套法是併行的,不是二選一。 一則診所的業配貼文,可能同時:

  • 因為「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而違反《醫療法》第 86 條;
  • 又因為「未充分揭露利益關係」而涉及《公平交易法》。

而兩者的後果不同——一個罰錢,一個可能停業。 所以在醫療領域,不能用「我有標示合作,所以沒問題」來自我保證,那只處理了其中一套法(公平交易法那一套的完整規則,見口碑行銷不是找人寫好評的法規紅線一節)。

兩根柱子並立在一個醫療機構圖示上,左邊醫療法管內容與方式、右邊公平交易法管不實與揭露
同一則貼文,兩套法一起看,後果也不同。

醫療廣告合不合規的實務判斷順序

把前面的規則收成一個可以當場走完的順序。

第一步:這是不是醫療廣告?

判準不在「有沒有付錢刊登」,而在有沒有招徠患者的意圖與效果。診所的社群貼文、官網文章、宣傳單,通常都會被納入考量。

五步驟決策流程圖,先判斷是不是醫療廣告,再依刊登管道分成傳統媒體、廣播電視與網路三條路
實務上的判斷順序,五步走完再動手。

第二步:刊登在哪裡?

管道適用
報紙、看板、宣傳單等傳統媒體§85 六項內容限制 + §86 七款
廣播、電視同上,另需先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
醫療機構的網際網路資訊不受六項內容限制,但仍受管理辦法與 §86 拘束

第三步:檢查有沒有踩到 §86 七款。 特別是第 1 款(假借他人名義)與第 5 款(藉採訪或報導)。

第四步:如果是醫美或自費療程,還有另外一層要看。 那部分的規範與一般醫療廣告不完全相同,本站另有專文處理。

第五步:不確定的,往下看最後一節。

給行銷窗口的檢查清單

如果你是替診所做行銷的人(無論是內部窗口還是外部廠商),這張表可以當成送審前的最後一關。

檢查項要確認的
這則內容有沒有患者的心得或推薦?有的話,先停下來確認
有沒有用「採訪」「報導」「專訪」的形式?有的話,高風險
有沒有引用研究或論文片段暗示療效?§86 第 4 款
有沒有任何療效的保證或比較級用語?一律移除
有沒有找第三方(網紅、部落客、病患)發文?§86 第 1、5 款,高風險
刊登在哪個管道?決定適用哪一套
廣播電視?有沒有先送核准
社群專頁有沒有連回官網?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要求
每一句話拿得出依據嗎?「無法積極證明為真實」也是違規

💡 小提醒

一張九列的送審前檢查清單,其中三列被標上星號
不是全部打勾就安全,是任何一項答不出來就先問。

這張表的用法不是「全部打勾就安全」,是「任何一項答不出來就先問」。

醫療行銷跟一般行銷最大的差別在這裡:一般行銷可以邊做邊修,醫療行銷的錯誤成本太高,不適合用試錯的方式學習。

不確定醫療廣告合不合規時,直接問衛生局

最後給一個明確的建議。

不確定的時候,直接問所在地的衛生局。

這件事比多數人想的容易——衛生局本來就有醫政或醫事管理相關的窗口在處理這類詢問,而且各地衛生局也會定期舉辦醫療廣告的政令宣導。打一通電話問清楚,比自己解釋條文安全得多。

兩個實務上的建議:

左右對照,左邊打叉的是問抽象原則只得到原則性回答,右邊打勾的是拿實際版面問才得到可依循的答案
問的時候把實際文案拿出來問,並把回覆留存下來。
  1. 問的時候把實際的文案或版面拿出來問,不要問抽象的原則。「我們可以寫療效嗎」會得到一個原則性的回答;「我們想這樣寫,可以嗎」才會得到可以依循的答案。
  2. 把回覆留存下來。 誰回答的、什麼時候、怎麼說的——這在日後有爭議時是有意義的紀錄。

而更根本的建議是:把行銷的重心從「宣傳」移到「衛教」。(高風險產業在 AI 摘要時代為什麼更要顧好內容,醫療、法律網站在AI摘要時代要注意什麼那篇談的是那一層。)

這不只是為了合規。醫療領域的患者在做決定之前,需要的本來就是看得懂的資訊,不是被說服。把力氣放在把病症、療程、風險講清楚——這種內容既不容易踩到 §86 的七款,也正好是搜尋引擎與患者都在找的東西。

診所要不要做行銷、要做到什麼程度、能承受多少法規風險,這個判斷永遠是經營者自己最清楚的。至於怎麼在這套規範底下,把衛教內容做成患者搜尋得到、看得懂、而且不踩線的東西,那是另一門要靠實作累積的專業——這個領域的特性是「做錯的成本遠高於做慢的成本」,交給熟悉這套規範的人處理,通常比自己邊做邊試安全得多。

左邊縮小的擴音器代表宣傳,箭頭指向右邊放大的書本與燈泡代表衛教,各列出理由
把重心從宣傳移到衛教,不只是為了合規。

常見問題

官網的內容在認定上通常會被納入考量,但《醫療法》第 85 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的資訊,不受該條第 1 項那六類內容範圍的限制(第 103 條第 2 項所定情形除外),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所以官網可以有衛教與療程說明,這是傳統廣告做不到的——但第 86 條那七款禁止的方式,網路上一樣適用。

高風險,建議先確認。 《醫療法》第 86 條第 1 款禁止「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第 5 款禁止「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這一款的判斷重點不在內容真不真實,而在形式上是不是把宣傳包裝成第三方陳述——就算心得是真的,用這種形式呈現仍可能落入該款。實際做法建議先洽詢所在地衛生局。

這是目前最容易踩線的一種做法。 形式上是「個人心得」,實質上是付費宣傳,可能同時觸及第 86 條的第 1 款與第 5 款。⚠️ 而且要注意:在一般商業廣告上,充分揭露合作關係就合規(那是公平交易法那一套);但醫療廣告這邊,揭露不等於就可以做——兩套法是併行的。

《醫療法》第 85 條的六類事項中並未包含價格,而該條是正面表列。網際網路資訊雖不受該六類限制,但仍受管理辦法與第 86 條拘束,且自費項目另有其他規範。⚠️ 這一題的答案會因項目性質與刊登管道而不同,建議就實際的項目與呈現方式洽詢所在地衛生局,本文不提供可直接套用的判斷。

認定的關鍵不在載體,而在有沒有招徠患者的意圖與效果。診所的社群貼文通常會被納入考量。實務上比較安全的做法是:把社群貼文當成醫療廣告來檢查,逐項對照第 86 條的七款,尤其是找第三方發文與採訪報導形式那兩款。

一樣,而且還多一條。衛生福利部已明確公告:醫療機構建立臉書等社群專頁,內容應符合醫療法規定,並依《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 5 條,要以超連結的方式把該專頁連結至所屬的官方網站。⚠️ 實務上最常見的誤區是「官網寫得保守、粉專寫得放」——規範不是這樣分的。另外要注意,管理辦法要求內容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的內容,等於舉證責任在診所這一邊。

不只是罰錢。 依《醫療法》,違反第 85 條、第 86 條,或擅自變更核准的廣告內容者,除處罰鍰外,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吊銷負責醫師的醫師證書一年。⚠️ 實際處分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節認定,上述為法定的處分態樣。

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規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也不能取代主管機關的個案認定。 引用的法條以查閱當日(2026 年 9 月 13 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公開版本為準;法規與行政函釋可能修正,實際適用請以最新條文與衛生福利部、所在地衛生局的公告為準。醫療廣告的認定實務上會因個案情形與地方主管機關見解而有差異,實際執行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直接洽詢所在地衛生局。本文不提供可直接套用的宣傳文案或療效敘述。

陳俊鳴

陳俊鳴

網路流量操盤手.企業行銷顧問

操盤SEO與網路行銷實戰逾15年,2014年創辦晨星事業有限公司(晨星行銷),從SEO網站架設、關鍵字策略到銷售漏斗與變現模式一手包辦。現為智信科技、瞻新資訊等多家企業的常年行銷顧問,也獲頒過亞洲十大卓越名師金像獎,把每一次流量成長都當成自己的事業在打。曾是馬來西亞象棋、圍棋國手,拿過亞洲盃第二名。